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特殊讀者:指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具有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醫療院所、各級學校、其他政府機關或組織所出具足以證明其係無法閱讀常規圖書資訊文件之讀者。
- 二、圖書資訊特殊版本:指專供特殊讀者直接或運用輔助設備可接觸之文字、聲音、圖像、影像或其他圖書資訊無障礙版本。
第 5 條
- 1圖書館依特殊讀者推薦及館藏發展政策之需求,得向著作權人、出版人或各界徵集圖書資訊版本,供特殊讀者使用或轉製為專供特殊讀者使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
- 2前項圖書資訊徵集方式如下:
- 一、接受贈與。
- 二、自行採購。
- 三、自行或委託製作。
- 四、取得授權複製。
第 8 條
- 1圖書館轉製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格式,由專責圖書館訂定並公告之。
- 2專責圖書館規劃訂定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格式,應採技術開放格式,方便特殊讀者使用,並邀請特殊讀者教育機構及特殊讀者代表提供意見。
第 9 條
圖書館對於附有防盜拷措施之圖書資訊版本,無法轉製為專供特殊讀者使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者,得要求著作權人或其所授權之人提供破解技術或代為轉製;圖書館得依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九款規定,自行或委由他人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