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特殊讀者:指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具有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醫療院所、各級學校、其他政府機關或組織所出具足以證明其係無法閱讀常規圖書資訊文件之讀者。
  • 二、圖書資訊特殊版本:指專供特殊讀者直接或運用輔助設備可接觸之文字、聲音、圖像、影像或其他圖書資訊無障礙版本。

第 3 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各類圖書館,應依其服務對象及規模大小,辦理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徵集、轉製及提供之服務。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指定為身心障礙者服務之專責圖書館(以下簡稱專責圖書館),應建立圖書資源整合服務平臺,提供特殊讀者查詢及推薦需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

第 5 條

  • 1
    圖書館依特殊讀者推薦及館藏發展政策之需求,得向著作權人、出版人或各界徵集圖書資訊版本,供特殊讀者使用或轉製為專供特殊讀者使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
  • 2
    前項圖書資訊徵集方式如下:
    • 一、接受贈與。
    • 二、自行採購。
    • 三、自行或委託製作。
    • 四、取得授權複製。

第 6 條

圖書館對贈與圖書資訊版本之贈與人,得以獎牌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公開表揚。

第 7 條

圖書館得以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將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轉製為專供特殊讀者使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

第 8 條

  • 1
    圖書館轉製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格式,由專責圖書館訂定並公告之。
  • 2
    專責圖書館規劃訂定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格式,應採技術開放格式,方便特殊讀者使用,並邀請特殊讀者教育機構及特殊讀者代表提供意見。

第 9 條

圖書館對於附有防盜拷措施之圖書資訊版本,無法轉製為專供特殊讀者使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者,得要求著作權人或其所授權之人提供破解技術或代為轉製;圖書館得依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九款規定,自行或委由他人破解。

第 10 條

  • 1
    圖書館應就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分類編目及建檔管理。
  • 2
    圖書館就前項編製完成之目錄,應定期彙入專責圖書館建立之圖書資源整合服務平臺,提供便於特殊讀者利用之圖書資訊查詢目錄。

第 11 條

圖書館得與國內外圖書館、法人或團體合作,交換或輸入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專供特殊讀者使用。

第 12 條

  • 1
    圖書館對特殊讀者提供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服務,得以實體版本之交付、網際網路線上接觸或下載,並以專供特殊讀者接觸為限。
  • 2
    前項網際網路線上接觸或下載服務,應採帳號或其他身分權限控制方式管理。

第 13 條

圖書館辦理特殊讀者服務,得備置符合特殊讀者需求之接觸設備及輔具;必要時,並得提供借用服務。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