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特種勤務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執行特種勤務工作,確保安全維護對象之安全,著有功績。
- 二、執行特種勤務情報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對特種勤務工作有所助益,著有功績。
- 三、策訂特種勤務工作重要計畫、政策及推動相關工作,著有功績。
- 四、及時蒐報或發覺影響特種勤務安全之重大危安情資或線索,致能有效防制,著有功績。
- 五、執行特種勤務工作致受傷、失能、死亡或喪失人身自由足資矜式。
- 六、其他對特種勤務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矜式。
- 2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之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之人員,得依本辦法請頒本獎章。
第 5 條
- 1本獎章之請頒,由國家安全局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請局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但如有維護特種勤務工作或人員安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2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國家安全局副局長擔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國家安全局指定或遴聘適當人員組成。
- 3第一項之審查,得請相關人員或請頒機關代表列席。
第 7 條
- 1本獎章之登記程序如次:
- 一、公務人員:送銓敘部登記。
- 二、軍職人員:送國防部登記。
- 三、前二款以外之公務員送原屬機關(構)、單位登記。
- 2前項受獎人因特殊情形暫未登記者,得於公職退離時,補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