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照特種考試中央銀行行員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考試錄取人員由中央銀行通知報到,分派各單位輪流實習,其期間定為三 個月。
第 3 條
實習人員於每一單位實習完畢後,應將實習報告,送由實習單位核轉人事 室彙辦。
第 4 條
各實習單位應指派高級職員一人,負責指導實習事宜,使實習人員明瞭中 央銀行全盤業務概況。
第 5 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每月支給津貼,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第 6 條
實習人員之實習成績,由中央銀行冊送考選部核定合格後,轉呈考試院頒 發考試及格證書。
第 7 條
實習期滿成績合格者,乙等考試人員以辦事員派用,丙等考試人員以助理 員派用。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