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照特種考試中央銀行行員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考試錄取人員由中央銀行通知報到,分派各單位輪流實習,其期間定為三
個月。

第 3 條

實習人員於每一單位實習完畢後,應將實習報告,送由實習單位核轉人事
室彙辦。

第 4 條

各實習單位應指派高級職員一人,負責指導實習事宜,使實習人員明瞭中
央銀行全盤業務概況。

第 5 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每月支給津貼,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第 6 條

實習人員之實習成績,由中央銀行冊送考選部核定合格後,轉呈考試院頒
發考試及格證書。

第 7 條

實習期滿成績合格者,乙等考試人員以辦事員派用,丙等考試人員以助理
員派用。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