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由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按考試類 級資位依序分配各用人機關 (構) 實施,其期間為四個月至一年。但士級 人員得縮短為三個月。
第 6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婚假、分娩假、喪假等,比照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事假及病假日數應按訓練 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延長病假期間超過 訓練期間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註銷其受訓資格。
第 7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應占機關 (構) 編制內實缺,並由各訓練機關 (構) 比照與其考試類級相當資位之薪給標準發給津貼。 現職人員參加本考試錄取者,原經敘定薪級高於本考試取得資格之薪級時 ,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薪級。
第 8 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保訓會申請重訓,並以一次為 限。其未依限提出申請或經重訓成績仍不及格者,由訓練機關 (構) 函送 保訓會註銷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