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前條學習人員,接到公路局分發通知後,應如期向指定機關報到,除有特 殊事故 (應於七日內提出申請) 經公路局核准者外,不得請求延期學習, 如逾期未向指定機關報到者,註銷其學習資格。 公路局編制內之正式職員,其考試錄取類科等級與所任職務性質等級相近 ,或原任職機關提供與其考試錄取類科、等級相近且不佔原提供分發之職 缺者,得經原任職機關同意於接到分發通知後七日內由原任職機關向公路 局專案申請留原機關學習。
第 5 條
學習人員在學習期間之公假、休假、事假、病假、喪假、分娩假等,應依 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給,不延長其學習期間,但超過三星期之事假及超 過四星期之延長病假,仍應相對延長其學習期間,延長病假期滿 (一年) 不能銷假繼續學習,應註銷其學習資格。
第 6 條
分發學習人員應佔學習機關編制內之實缺,並在學習機關支領與其考試等 級相當職位之薪級及一切待遇。其保險、撫卹均比照現職人員辦理,但不 予年終考成。現職人員參加本考試錄取,原經銓定薪級高於本考試取得資 格之薪級等,學習期滿仍准支原敘薪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