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委託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配請辦考試機關轉分 配捷運公司所屬單位施行專業訓練六個月,其訓練日期自報到之日起算。 訓練期滿,由捷運公司填具訓練期滿成績考核表 (格式如附表) 層報考選 部核定及格者,始為完成考試程序,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 書,並依規定予以任用。但捷運公司 (含該公司籌備處) 現職人員參加考 試錄取,其於榜非日前已擔任相同等級職務屆滿一年以上者,得由該捷運 公司負責審查,具函向考選部申請核定免除訓練。 (編 註:附表請參閱總統府公報 第 5935 號 5 頁)
第 6 條
受訓人員應占訓練單位編制內實缺,並在訓練單位支領與其考試及格正式 任用人員等級相當薪給之津貼及一切待遇。但不予考成。 現職人員在受訓期間,如原經敘定薪級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薪級時,仍准 支原敘薪級,並依規定以其現職辦理考成。
第 7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分娩假等均比照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核給,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請事、病假日數應在該年內按訓 練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訓練期間。延長病假逾六個月 不能銷假繼續受訓者,註銷其受訓資格。 現職人員受訓期間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其受訓期間得併計年資給予休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