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民用航空局分發所屬機關接受為期一年之專業訓練與 學習。 前項應訓人員,接到民用航空局分發通知後,應如期向指定機關報到,除 有特殊事故經民用航空局核准者外,不得請求延期訓練。 民用航空局現職人員考試錄取並擔任相同職務一年以上者,得免除訓練與 學習。
第 5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學習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喪假。分娩假等,比照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學習期間,但超過三星期之事假及超 過四星期之延長病假,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學習期間。延長病假期滿 (一 年) 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註銷其訓練資格。
第 6 條
分發受訓人員應佔服務機關編制內之實驗,高員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 五職等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員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一級俸 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生活津貼、實物配給及參加福利互助, 但不予年終考績。
第 7 條
受訓期滿.由訓練機構填具受訓期滿成績考核表 (如附表) ,轉送考選部 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頒發及格證書,並予正式任用 。 前項受訓人員屬於飛航管制員,並應依交通部所頒航空人員檢定給證規則 參加飛航管制員檢定,經檢定合格者,由民用航空局發給執業證書及檢定 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