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考試之口試,典試委員會視考試類科、應考人數、著作發明性質,分組 進行。每一類科以設一組為原則,每組由典試委員一人,口試委員二人組 織之,以典試委員為召集人,口試委員中應有一人為應考人原送審著作、 發明之審查委員。 前項口試委員由考選部會商典試委員長,就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遴聘之。
第 3 條
口試項目如左: 一、應考人著作發明內容及有關問題。 二、應考人之專業學識及實際經驗或應考人對應考類科有關政府政策之認 識。 三、應考人之行政才能及領導能力。 四、應考人之才識、氣度、言辭及儀態。 五、應考人之外國語言能力。 口試評分表如附表。 第一項口試項目,典試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並得按考試類科 分別規定評分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