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考試之口試,典試委員會視考試類科、應考人數、著作發明性質,分組
進行。每一類科以設一組為原則,每組由典試委員一人,口試委員二人組
織之,以典試委員為召集人,口試委員中應有一人為應考人原送審著作、
發明之審查委員。
前項口試委員由考選部會商典試委員長,就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遴聘之。

第 3 條

口試項目如左:
一、應考人著作發明內容及有關問題。
二、應考人之專業學識及實際經驗或應考人對應考類科有關政府政策之認
    識。
三、應考人之行政才能及領導能力。
四、應考人之才識、氣度、言辭及儀態。
五、應考人之外國語言能力。
口試評分表如附表。
第一項口試項目,典試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並得按考試類科
分別規定評分比例。

第 4 條

各組之口試委員應於舉行口試前,會商發問範圍,擬定主要問題。必要時
,並得指定專題以書面解答。

第 5 條

口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各組之口試委員單獨評分,每一應考人之得分
,以該組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但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評
分不滿六十分者,其口試成績為不及格。

第 6 條

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以二至三小時為準,必要時得增減之。

第 7 條

各組之口試委員如遇有應考人為其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與應考
人有現任機關首長及直屬長官與部屬關係,或研究所畢業論文指導教授及
同屆所長之師生關係者,應行迴避。
應考人於參加口試時,如發現有前項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即陳明。

第 8 條

典試委員、口試委員及辦理試務人員,對於口試應考人及其評分,應嚴守
秘密。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