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依本規則行之。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五十八歲以下,具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規定資
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考試類科、應試科目及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另定之。

第 3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考試前應經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得應考。

第 4 條

本考試分三試,第一試為筆試或筆試及實地考試,第二試為著作發明審查
,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不及格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不及格者不得應
第三試,第三試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前項實地考試依公務人員考試實地考試規則,著作發明審查依著作發明審
查規則之規定辦理。
口試辦法另定之。

第 5 條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第一試及第二試各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五,第三試佔
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第 6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7 條

本考試應按任用計畫錄取名額,分發任用。必要時,並得視考試成績酌增
錄取名額,於分發人員分發完畢後,依序進用。
前項錄取人員,得予實習,實習辦法另訂之。

第 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