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依本規則行之。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五十八歲以下,具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規定資 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考試類科、應試科目及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另定之。
第 3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考試前應經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得應考。
第 4 條
本考試分三試,第一試為筆試或筆試及實地考試,第二試為著作發明審查 ,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不及格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不及格者不得應 第三試,第三試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前項實地考試依公務人員考試實地考試規則,著作發明審查依著作發明審 查規則之規定辦理。 口試辦法另定之。
第 5 條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第一試及第二試各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五,第三試佔 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第 6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7 條
本考試應按任用計畫錄取名額,分發任用。必要時,並得視考試成績酌增 錄取名額,於分發人員分發完畢後,依序進用。 前項錄取人員,得予實習,實習辦法另訂之。
第 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