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應考人體格檢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者,女性不及一六○公分者。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 (公斤) 除以身高 (公尺) 的平方,其小於十八或 大於三十一者。 三、兩眼矯正視力低於○.八及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 四、色盲者或紅、綠色弱者。 五、血壓收縮壓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 (m.m.hg) ,舒張壓超過九十毫米 水銀柱 (m.m.hg) 者。 六、患有性病、梅毒、愛滋病或其他法定傳染病者。 七、精神異常或神經系統呈不正常狀態者。 八、五官術後有明顯之特徵缺陷、紋身者。 九、患有胸腔疾病、心臟病、糖尿病、腎臟病者。 十、兩手手指、手臂、兩腿、腳趾或腳掌殘缺、畸型變曲不健全,致不堪 勝任職務者。 十一、其他重症疾患 (各種慢性活動性肝炎) 或缺陷,經體格檢查列為「 役男體位區分標準」丙等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