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第七條之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本考試錄取賽員由考選部委託國家安全局辦理專業訓練一年,其訓練日期
自報到之日起算。訓練期滿,由國家安全局填具訓成績清冊 (如附表、參
閱總統府公報第 5860 號 8  頁) 送經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為完成考試
程序,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何證書,並由考選部函請銓敘部轉
請國家安全局分發任用。但國家安全局現職人員至榜示日止,其服務已屆
滿一年以上,且所任工作與應考類科性質相近者,得由國家安全局負責審
查,具函向考選部申請核定免除專業訓練。

第 3 條

本考試錄取應行訓練人員不得請求延訓,其未於指定時間報到受訓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退 (離) 訓者,由國家安全局報請考選部註銷其受訓資格。如
係國家安全局以外機關之現職公人員錄取者,應於報到受訓前向原任職機
關辦妥離職手續。

第 4 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由國家安全局報請考選部充定予以退訓。經退訓者不得申請重訓。
受訓人員之各項成績評定標準由國家安全局另定之。

第 5 條

訓練內容以擔任國家安全情報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工作態
度、情報專業技能及素養為重點。

第 6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由國家安全局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額標準
 (不含加給) 發給津貼,並得參加公保、支給生活津貼、眷屬實物配給及
參加福利互助。

第 7 條

訓練所需經費,由國家安全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惟所請各種假期總數不得
超過四週。

第 9 條

國家安全局應擬訂訓練計畫,報考選部充定實施。

第 10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適用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及其有關規定
。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