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除經濟部現職駐外人員外,由 考選部委託經濟部予以六個月之專業訓練,其訓練日期,自報到之日起算 。訓練期滿,由經濟部填具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件) 函送考選部核定及格 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第 4 條
受訓人員如因在學、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即時接受訓練者,應 檢具證明文件向經濟部申請延訓,並由經濟部函請考選部核定;其未提出 申請且不依規定時間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註銷受訓 資格。 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延期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一個月內應自行向經濟 部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訓,由經濟部函請考選部註 銷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