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應考人體格檢查,發現有左列疾患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體發育不全或有嚴重畸形,致無勝任能力者。
二、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癒者。
三、精神異常者。
四、患有梅毒未經有效治療者。
五、患有活動性肺結核或傳染性痲瘋病者。
六、高度視力障礙或高度聽力損失或其他嚴重疾患,無法治癒,致無勝任
    能力者。
體格檢查表,由考選部定之。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