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應考人體格檢查,發現有左列疾患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體發育不全或有嚴重畸形,致無勝任能力者。 二、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癒者。 三、精神異常者。 四、患有梅毒未經有效治療者。 五、患有活動性肺結核或傳染性痲瘋病者。 六、高度視力障礙或高度聽力損失或其他嚴重疾患,無法治癒,致無勝任 能力者。 體格檢查表,由考選部定之。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