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由 考選部委託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分別予以三至六個月之專業訓練,其訓 練日期,自報到之日起算。訓練期滿,由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分別填具 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件) 函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 格證書。 附表 (一) ┌──────────────────────────────┐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應考資格│ │表 │ ├────────┬─────────────────────┤ │考 試 類 科 │ 應 考 資 格 │ ├─┬──────┼─────────────────────┤ │乙│外交領事人員│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 │等│國際新聞人員│ 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考│ │二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試│ │三 經普通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 │丙│外交行政人員│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 (職業) 以上學│ │等│ │ 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考│ │二 經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試│ │三 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 │丁│外交行政人員│國民中學、初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國民中學同│ │等│ │等學歷者。 │ │考│ │ │ │試│ │ │ ├─┼──────┴─────────────────────┤ │附│一 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核准免服兵役。 │ │ │二 應乙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者,其應考年│ │ │ 齡須在二十二歲至三十五歲。應丙等、丁等考試外交行政人│ │ │ 員考試者,其應考年齡須在二十歲至三十歲。 │ │ │三 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及其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服務滿三年,│ │註│ 報應本考試者,其最高應考年齡為四十五歲。 │ └─┴────────────────────────────┘ 附表 (二) ┌───────────────────────┐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 │ │ 聞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表 │ ├─┬─┬───────┬─────┬─────┤ │試│等│類 科 組│ 應試科目 │ 成績計算 │ │別│別│ │ │ │ ├─┼─┼───┬───┼─────┼─────┤ │ │ │ │英文組│國文 (論│成績之計│ │ │ │ 外 ├───┤ 文及公文│ 算,國文│ │ │ │ │法文組│ ) 。 │ 、外國文│ │ │ │ ├───┤外國文 (│ 、外語口│ │ │ │ │德文組│ 就應考人│ 試三科平│ │第│ │ ├───┤ 報考類科│ 均成績佔│ │ │ │ │日文組│ 組之外國│ 百分之五│ │ │ │ 交 ├───┤ 文應試。│ 十,其他│ │ │乙│ │西班牙│ 除英文組│ 筆試科目│ │ │ │ │文 組│ 外其餘各│ 平均成績│ │ │ │ ├───┤ 組兼試基│ 佔百分之│ │ │ │ │阿拉伯│ 礎英文) │ 五十。 │ │ │ │ │文 組│ 。 │外國文報│ │ │ │ 領 ├───┤外語口試│ 考英文組│ │ │ │ │韓文組│ 。 │ 以外各組│ │ │等│ ├───┤國父遺教│ 者,該科│ │ │ │ │俄文組│ (三民主│ 目成績之│ │ │ │ ├───┤ 義、建國│ 計算,以│ │一│ │ │意文組│ 方略、建│ 特種語文│ │ │ │ 事 ├───┤ 國大綱) │ 佔百分之│ │ │ │ │土耳其│ 及中華民│ 七十五,│ │ │ │ │文 組│ 國憲法。│ 基礎英文│ │ │考│ ├───┤國際公法│ 佔百分之│ │ │ │ │馬來亞│ 。 │ 二十五。│ │ │ │ 人 │文 組│國際關係│國文、外│ │ │ │ ├───┤ 及國際組│ 國文、外│ │ │ │ │泰文組│ 織。 │ 語口試三│ │ │ │ ├───┤中國近代│ 科成績,│ │ │ │ │葡萄牙│ 史。 │ 其中有一│ │ │試│ 員 │文 組│經濟學。│ 科成績不│ │ │ │ │ │ │ 滿五十分│ │ │ │ │ │ │ 者,不予│ │試│ │ │ │ │ 計算。 │ │ │ │ │ │ │筆試科目│ │ │ │ │ │ │ 中有一科│ │ │ │ │ │ │ 成績零分│ │ │ │ │ │ │ 者,不予│ │ │ │ │ │ │ 錄取。 │ └─┴─┴───┴───┴─────┴─────┘ ┌─┬─┬─┬─┬───┬─────┬─────┐ │ │ │ │ │英文組│國文 (論│成經之計│ │ │ │國│國├───┤ 文及公文│ 算,國文│ │ │ │ │ │法文組│ ) 。 │ 、外國文│ │ │ │ │ ├───┤外國文 (│ 、外語口│ │ │ │ │ │德文組│ 就應考人│ 試三科平│ │第│ │ │ ├───┤ 報考類科│ 均成績佔│ │ │ │ │ │日文組│ 組之外國│ 百分之五│ │ │ │ │ ├───┤ 文應試。│ 十,其他│ │ │乙│際│ │西班牙│ 除英文組│ 筆試科目│ │ │ │ │際│文 組│ 外其餘各│ 平均成績│ │ │ │ │ ├───┤ 組兼試基│ 佔百分之│ │ │ │ │ │阿拉伯│ 礎英文) │ 五十。 │ │ │ │ │ │文 組│ 。 │外國文報│ │ │ │ │ ├───┤外語口試│ 考英文組│ │ │ │ │ │韓文組│ 。 │ 以外各組│ │ │等│新│ ├───┤國父遺教│ 者,該科│ │ │ │ │ │俄文組│ (三民主│ 目成績之│ │ │ │ │新├───┤ 義、建國│ 計算,以│ │一│ │ │ │意文組│ 方略、建│ 特種語文│ │ │ │ │ ├───┤ 國大綱) │ 佔百分之│ │ │ │ │ │土耳其│ 及中華民│ 七十五,│ │ │ │ │ │文 組│ 國憲法。│ 基礎英文│ │ │考│聞│ ├───┤新聞學。│ 佔百分之│ │ │ │ │ │馬來亞│國際關係│ 二十五。│ │ │ │ │聞│文 組│ 及國際組│國文、外│ │ │ │ │ ├───┤ 織。 │ 國文、外│ │ │ │ │ │泰文組│中國近代│ 語口試三│ │ │ │ │ ├───┤ 史。 │ 科成績,│ │ │ │ │ │葡萄牙│大眾傳播│ 其中有一│ │ │試│人│ │文 組│ 或外文書│ 科成績不│ │ │ │ │ │ │ 報編譯實│ 滿五十分│ │ │ │ │科│ │ 務 (就應│ 者,不予│ │試│ │ │ │ │ 考人報考│ 計算。 │ │ │ │ │ │ │ 類科組之│筆試科目│ │ │ │ │ │ │ 外國文應│ 中有一科│ │ │ │ │ │ │ 試) 。 │ 成績零分│ │ │ │員│ │ │ │ 者,不予│ │ │ │ │ │ │ │ 錄取。 │ └─┴─┴─┴─┴───┴─────┴─────┘ ┌─┬─┬─┬─┬───┬─────┬─────┐ │ │ │ │ │ │國文 (論│成績之計│ │ │ │ │ │ │ 文及公文│ 算,國文│ │ │ │ │視│ │ ) 。 │ 、視聽專│ │ │ │ │ │電 影│外國文 (│ 業知識二│ │ │ │國│ │攝製組│ 英文) 。│ 科各佔百│ │ │ │ │聽│ │視聽專業│ 分之三十│ │ │ │ │ │ │ 知識。 │ ,外國文│ │ │ │ │ │ │電影攝製│ 、國父遺│ │第│ │ │資│ │照片攝製│ 教及中華│ │ │ │ │ ├───┤ (就應考│ 民國憲法│ │ │ │ │ │ │ 人報考類│ 二科各佔│ │ │乙│ │料│ │ 科組分別│ 百分之二│ │ │ │ │ │ │ 應試) │ 十,合計│ │ │ │ │ │照 片│國父遺教│ 佔總成績│ │ │ │ │製│攝製組│ (三民主│ 百分之四│ │ │ │ │ │ │ 義、建國│ 十。 │ │ │ │際│ │ │ 方略、建│筆試科目│ │ │ │ │作│ │ 國大綱) │ 視聽專業│ │ │ │ │ │ │ 及中華民│ 知識成績│ │ │ │ │ │ │ 國憲法。│ 不滿五十│ │ │ │ │科│ │ │ 分,或其│ │一│ │ │ │ │ │ 中有一科│ │ │ │ │ │ │ │ 成績為零│ │ │等│ │ │ │ │ 分者,不│ │ │ │ │ │ │ │ 予錄取。│ │ │ │新├─┴───┼─────┼─────┤ │ │ │ │ │國文 (論│成績之計│ │ │ │ │ 美 │ 文及公文│ 算,國文│ │ │ │ │ │ ) 。 │ 、外國文│ │ │ │ │ │外國文 (│ 二科平均│ │ │ │ │ │ 英文) 。│ 成績佔百│ │ │ │ │ 術 │美術編緝│ 分之三十│ │ │ │ │ │ 專業知識│ ,美術編│ │ │ │ │ │ 口試。 │ 緝專業知│ │ │ │聞│ │國父遺教│ 識口試佔│ │一│ │ │ 編 │ (三民主│ 百分之二│ │ │ │ │ │ 義、建國│ 十,其他│ │ │ │ │ │ 方略、建│ 筆視科目│ │ │ │ │ │ 國大綱) │ 平均成績│ │ │ │ │ 輯 │ 及中華民│ 佔百分之│ │ │考│ │ │ 國憲法。│ 五十。 │ │ │ │人│ │美學。 │美術編輯│ │ │ │ │ │色彩學。│ 專業知識│ │ │ │ │ 科 │基本設計│ 口試成績│ │ │ │ │ │ 。 │ 不滿五十│ │ │ │ │ │編輯及印│ 分,或筆│ │ │ │ │ │ 刷實務。│ 試科目中│ │ │ │ │ │ │ 有一科成│ │ │ │ │ │ │ 績為零分│ │ │ │ │ │ │ 者,不予│ │ │ │ │ │ │ 錄取。 │ │ │ │ ├─────┼─────┼─────┤ │ │ │ │ │國文 (論│成績之計│ │ │ │員│ 廣 │ 文及公文│ 算,國文│ │ │ │ │ │ ) 。 │ 、國父遺│ │ │ │ │ │國父遺教│ 教及中華│ │ │ │ │ │ (三民主│ 民國憲法│ │ │ │ │ 播 │ 義、建國│ 二科平均│ │ │ │ │ │ 方略、建│ 成績佔百│ │ │ │ │ │ 國大綱) │ 分之二十│ │ │ │ │ │ 及中華民│ ,其他筆│ │ │試│ │ 電 │ 國憲法。│ 試科目平│ │ │ │ │ │英文。 │ 均成績佔│ │ │ │ │ │新聞學。│ 百分之八│ │ │ │ │ │中國近代│ 十。 │ │ │ │ │ 視 │ 史。 │英文、新│ │ │ │ │ │大眾傳播│ 聞學、中│ │ │ │ │ │ 。 │ 國近代史│ │ │ │ │ │民意與公│ 、大眾傳│ │ │ │ │ 科 │ 共關係。│ 播、民意│ │ │ │ │ │廣播電視│ 與公共關│ │ │ │ │ │ 原理與應│ 係、廣播│ │ │ │ │ │ 用。 │ 電視原理│ │試│ │ │ │ │ 與應用等│ │ │ │ │ │ │ 六科成績│ │ │ │ │ │ │ ,其中有│ │ │ │ │ │ │ 一科成績│ │ │ │ │ │ │ 不滿五十│ │ │ │ │ │ │ 分,或筆│ │ │ │ │ │ │ 試科目中│ │ │ │ │ │ │ 有一科成│ │ │ │ │ │ │ 績為零分│ │ │ │ │ │ │ 者,不予│ │ │ │ │ │ │ 錄取。 │ └─┴─┴─┴─────┴─────┴─────┘ ┌─┬─┬───────┬─────┬─────┐ │ │ │ 外 │普通科目 │成績之計│ │ │ │ │國文 (論│ 算,普通│ │ │丙│ │ 文及公文│ 科目三科│ │ │ │ │ ) 。 │ 平均成績│ │第│ │ │三民主義│ 佔百分之│ │ │ │ 交 │ 及中華民│ 四十,專│ │ │ │ │ 國憲法概│ 業科目四│ │ │ │ │ 要。 │ 科平均成│ │ │ │ │本國歷史│ 績佔百分│ │ │ │ │ 及地理概│ 之六十。│ │ │ │ │ 要。 │國文、英│ │ │等│ 行 │專業科目 │ 二科,有│ │ │ │ │國際現勢│ 一科成績│ │ │ │ │ 。 │ 不滿五十│ │ │ │ │英文。 │ 分,或三│ │ │ │ │會計學概│ 民主義及│ │ │ │ │ 要。 │ 中華民國│ │ │ │ 政 │行政學概│ 憲法概要│ │ │ │ │ 要。 │ 、本國歷│ │一│考│ │ │ 史及地理│ │ │ │ │ │ 概要、國│ │ │ │ │ │ 際現勢、│ │ │ │ │ │ 會計學概│ │ │ │ 人 │ │ 要、行政│ │ │ │ │ │ 學概要五│ │ │ │ │ │ 科,有一│ │ │ │ │ │ 科成績為│ │ │試│ │ │ 零分者,│ │ │ │ 員 │ │ 均不予錄│ │ │ │ │ │ 取。 │ │ ├─┼───────┼─────┼─────┤ │ │丁│ 外 │國文。 │成績之計│ │ │ │ │公民及本│ 算,以應│ │ │ │ 交 │ 國史地。│ 試科目四│ │ │等│ │英文。 │ 科平均成│ │ │ │ 行 │國際現勢│ 績計算之│ │ │ │ │ 大意。 │ 。 │ │ │考│ 政 │ │筆試科目│ │室│ │ │ │ 中有一科│ │ │ │ 人 │ │ 成績為零│ │ │試│ │ │ 分者,不│ │ │ │ 員 │ │ 予錄取。│ └─┴─┴───────┴─────┴─────┘ ┌─┬─┬───────┬─────┬─────┐ │ │ │外交領事人員各│口試 (視應│口試成績不│ │ │ │組 │考人之儀表│滿六十者,│ │第│ ├─┬─────┤、言辭、才│不予合併計│ │ │ │ │國際新聞科│識及專業知│總成績。 │ │ │乙│ │各組 │識評定之) │ │ │ │ │國├─────┤ │ │ │ │ │ │美術編輯科│ │ │ │ │ │ ├─────┤ │ │ │ │ │ │廣播電視科│ │ │ │ │ │ ├─┬───┼─────┼─────┤ │ │ │ │ │ │實地考試│口試或實地│ │ │ │ │視│ │電影企劃│考試成績不│ │ │ │際│ │ │ 作業。 │滿六十分者│ │ │ │ │ │ │電影攝影│,不予合併│ │ │等│ │ │電 影│ 作業。 │計算總成績│ │ │ │ │ │攝製組│電影剪輯│。 │ │ │ │ │聽│ │ 作業。 │ │ │ │ │ │ │ │電影旁白│ │ │ │ │ │ │ │ 撰寫。 │ │ │ │ │新│ │ │口試 (視│ │ │ │ │ │ │ │ 應考人之│ │ │ │ │ │資│ │ 儀表、言│ │ │ │ │ │ │ │ 辭、才識│ │ │ │ │ │ │ │ 及專業知│ │ │ │ │ │ │ │ 識評定之│ │ │ │ │聞│ │ │ ) 。 │ │ │ │考│ │料├───┼─────┤ │ │二│ │ │ │ │實地考試│ │ │ │ │ │ │ │幻燈片企│ │ │ │ │ │ │ │ 劃作業。│ │ │ │ │ │ │ │照片攝影│ │ │ │ │ │製│ │ 作業。 │ │ │ │ │人│ │照 片│照片編輯│ │ │ │ │ │ │攝製組│ 作業。 │ │ │ │ │ │ │ │幻燈片說│ │ │ │ │ │ │ │ 明撰寫。│ │ │ │ │ │作│ │口試 (視│ │ │ │試│ │ │ │ 應考人之│ │ │ │ │ │ │ │ 儀表、言│ │ │ │ │員│ │ │ 辭、才識│ │ │ │ │ │ │ │ 及專業知│ │ │ │ │ │科│ │ 識評定之│ │ │ │ │ │ │ │ ) 。 │ │ │ ├─┼─┴─┴───┼─────┼─────┤ │ │ │ │口試 (視應│口試成績不│ │ │丙│ │考人之儀表│滿六十分者│ │ │等│外 交│、言辭、才│,不予合併│ │ │考│行 政 人 員│識及專業知│計算總成績│ │ │試│ │識評定之) │。 │ │ │ │ │。 │ │ │ ├─┼───────┼─────┼─────┤ │ │ │ │口試 (視應│口試成績不│ │ │丁│ │考人之儀表│滿六十分者│ │試│等│外 交│、言辭、才│,不予合併│ │ │考│行 政 人 員│識及專業知│計算總成績│ │ │試│ │識評定之) │。 │ │ │ │ │。 │ │ ├─┴─┴───────┼─────┴─────┤ │ │外交領人員各組、外交│ │ │ 行政人員、國際新聞人│ │ │ 員國際新聞科各組、美│ │ │ 術編輯科、廣播電視科│ │ │ 以第一試佔百分之八十│ │ │ 、第二試佔百分之二十│ │ │ 、合併計算以定錄取準│ │ │ 及等第。 │ │總 成 績 之 計 算│視聽資料製作科各組以│ │ │ 第一試佔百分之四十,│ │ │ 第二試實地考試佔百分│ │ │ 之四十,第二試口試佔│ │ │ 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 │ │ 以定錄取標準及等第。│ │ │第二試口試成績不滿六│ │ │ 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 │ │ 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
第 4 條
受訓人員如因在學、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即時接受訓練者,應 檢具證明文件向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申請延訓,並由外交部、行政院新 聞局函請考選部核定;其未提出申請且不依規定時間報到接受訓練,或於 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註銷受訓資格。 申請延訓,以一次為限。延期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一個月內應自行向外交 部 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訓,由外交 部、行政院新聞局函請考選部註銷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