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
則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由
考選部委託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分別予以三至六個月之專業訓練,其訓
練日期,自報到之日起算。訓練期滿,由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分別填具
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件) 函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
格證書。
附表 (一)
┌──────────────────────────────┐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應考資格│
│表                                                          │
├────────┬─────────────────────┤
│考  試  類  科  │  應          考          資          格  │
├─┬──────┼─────────────────────┤
│乙│外交領事人員│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
│等│國際新聞人員│    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考│            │二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試│            │三  經普通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
│丙│外交行政人員│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 (職業) 以上學│
│等│            │    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考│            │二  經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試│            │三  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
│丁│外交行政人員│國民中學、初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國民中學同│
│等│            │等學歷者。                                │
│考│            │                                          │
│試│            │                                          │
├─┼──────┴─────────────────────┤
│附│一  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核准免服兵役。              │
│  │二  應乙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者,其應考年│
│  │    齡須在二十二歲至三十五歲。應丙等、丁等考試外交行政人│
│  │    員考試者,其應考年齡須在二十歲至三十歲。            │
│  │三  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及其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服務滿三年,│
│註│    報應本考試者,其最高應考年齡為四十五歲。            │
└─┴────────────────────────────┘
附表 (二)
┌───────────────────────┐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    │
│  聞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表              │
├─┬─┬───────┬─────┬─────┤
│試│等│類    科    組│ 應試科目 │ 成績計算 │
│別│別│              │          │          │
├─┼─┼───┬───┼─────┼─────┤
│  │  │      │英文組│國文 (論│成績之計│
│  │  │  外  ├───┤  文及公文│  算,國文│
│  │  │      │法文組│  ) 。    │  、外國文│
│  │  │      ├───┤外國文 (│  、外語口│
│  │  │      │德文組│  就應考人│  試三科平│
│第│  │      ├───┤  報考類科│  均成績佔│
│  │  │      │日文組│  組之外國│  百分之五│
│  │  │  交  ├───┤  文應試。│  十,其他│
│  │乙│      │西班牙│  除英文組│  筆試科目│
│  │  │      │文  組│  外其餘各│  平均成績│
│  │  │      ├───┤  組兼試基│  佔百分之│
│  │  │      │阿拉伯│  礎英文) │  五十。  │
│  │  │      │文  組│  。      │外國文報│
│  │  │  領  ├───┤外語口試│  考英文組│
│  │  │      │韓文組│  。      │  以外各組│
│  │等│      ├───┤國父遺教│  者,該科│
│  │  │      │俄文組│   (三民主│  目成績之│
│  │  │      ├───┤  義、建國│  計算,以│
│一│  │      │意文組│  方略、建│  特種語文│
│  │  │  事  ├───┤  國大綱) │  佔百分之│
│  │  │      │土耳其│  及中華民│  七十五,│
│  │  │      │文  組│  國憲法。│  基礎英文│
│  │考│      ├───┤國際公法│  佔百分之│
│  │  │      │馬來亞│  。      │  二十五。│
│  │  │  人  │文  組│國際關係│國文、外│
│  │  │      ├───┤  及國際組│  國文、外│
│  │  │      │泰文組│  織。    │  語口試三│
│  │  │      ├───┤中國近代│  科成績,│
│  │  │      │葡萄牙│  史。    │  其中有一│
│  │試│  員  │文  組│經濟學。│  科成績不│
│  │  │      │      │          │  滿五十分│
│  │  │      │      │          │  者,不予│
│試│  │      │      │          │  計算。  │
│  │  │      │      │          │筆試科目│
│  │  │      │      │          │  中有一科│
│  │  │      │      │          │  成績零分│
│  │  │      │      │          │  者,不予│
│  │  │      │      │          │  錄取。  │
└─┴─┴───┴───┴─────┴─────┘
┌─┬─┬─┬─┬───┬─────┬─────┐
│  │  │  │  │英文組│國文 (論│成經之計│
│  │  │國│國├───┤  文及公文│  算,國文│
│  │  │  │  │法文組│  ) 。    │  、外國文│
│  │  │  │  ├───┤外國文 (│  、外語口│
│  │  │  │  │德文組│  就應考人│  試三科平│
│第│  │  │  ├───┤  報考類科│  均成績佔│
│  │  │  │  │日文組│  組之外國│  百分之五│
│  │  │  │  ├───┤  文應試。│  十,其他│
│  │乙│際│  │西班牙│  除英文組│  筆試科目│
│  │  │  │際│文  組│  外其餘各│  平均成績│
│  │  │  │  ├───┤  組兼試基│  佔百分之│
│  │  │  │  │阿拉伯│  礎英文) │  五十。  │
│  │  │  │  │文  組│  。      │外國文報│
│  │  │  │  ├───┤外語口試│  考英文組│
│  │  │  │  │韓文組│  。      │  以外各組│
│  │等│新│  ├───┤國父遺教│  者,該科│
│  │  │  │  │俄文組│   (三民主│  目成績之│
│  │  │  │新├───┤  義、建國│  計算,以│
│一│  │  │  │意文組│  方略、建│  特種語文│
│  │  │  │  ├───┤  國大綱) │  佔百分之│
│  │  │  │  │土耳其│  及中華民│  七十五,│
│  │  │  │  │文  組│  國憲法。│  基礎英文│
│  │考│聞│  ├───┤新聞學。│  佔百分之│
│  │  │  │  │馬來亞│國際關係│  二十五。│
│  │  │  │聞│文  組│  及國際組│國文、外│
│  │  │  │  ├───┤  織。    │  國文、外│
│  │  │  │  │泰文組│中國近代│  語口試三│
│  │  │  │  ├───┤  史。    │  科成績,│
│  │  │  │  │葡萄牙│大眾傳播│  其中有一│
│  │試│人│  │文  組│  或外文書│  科成績不│
│  │  │  │  │      │  報編譯實│  滿五十分│
│  │  │  │科│      │  務 (就應│  者,不予│
│試│  │  │  │      │  考人報考│  計算。  │
│  │  │  │  │      │  類科組之│筆試科目│
│  │  │  │  │      │  外國文應│  中有一科│
│  │  │  │  │      │  試) 。  │  成績零分│
│  │  │員│  │      │          │  者,不予│
│  │  │  │  │      │          │  錄取。  │
└─┴─┴─┴─┴───┴─────┴─────┘
┌─┬─┬─┬─┬───┬─────┬─────┐
│  │  │  │  │      │國文 (論│成績之計│
│  │  │  │  │      │  文及公文│  算,國文│
│  │  │  │視│      │  ) 。    │  、視聽專│
│  │  │  │  │電  影│外國文 (│  業知識二│
│  │  │國│  │攝製組│  英文) 。│  科各佔百│
│  │  │  │聽│      │視聽專業│  分之三十│
│  │  │  │  │      │  知識。  │  ,外國文│
│  │  │  │  │      │電影攝製│  、國父遺│
│第│  │  │資│      │照片攝製│  教及中華│
│  │  │  │  ├───┤   (就應考│  民國憲法│
│  │  │  │  │      │  人報考類│  二科各佔│
│  │乙│  │料│      │  科組分別│  百分之二│
│  │  │  │  │      │  應試)   │  十,合計│
│  │  │  │  │照  片│國父遺教│  佔總成績│
│  │  │  │製│攝製組│   (三民主│  百分之四│
│  │  │  │  │      │  義、建國│  十。    │
│  │  │際│  │      │  方略、建│筆試科目│
│  │  │  │作│      │  國大綱) │  視聽專業│
│  │  │  │  │      │  及中華民│  知識成績│
│  │  │  │  │      │  國憲法。│  不滿五十│
│  │  │  │科│      │          │  分,或其│
│一│  │  │  │      │          │  中有一科│
│  │  │  │  │      │          │  成績為零│
│  │等│  │  │      │          │  分者,不│
│  │  │  │  │      │          │  予錄取。│
│  │  │新├─┴───┼─────┼─────┤
│  │  │  │          │國文 (論│成績之計│
│  │  │  │    美    │  文及公文│  算,國文│
│  │  │  │          │  ) 。    │  、外國文│
│  │  │  │          │外國文 (│  二科平均│
│  │  │  │          │  英文) 。│  成績佔百│
│  │  │  │    術    │美術編緝│  分之三十│
│  │  │  │          │  專業知識│  ,美術編│
│  │  │  │          │  口試。  │  緝專業知│
│  │  │聞│          │國父遺教│  識口試佔│
│一│  │  │    編    │   (三民主│  百分之二│
│  │  │  │          │  義、建國│  十,其他│
│  │  │  │          │  方略、建│  筆視科目│
│  │  │  │          │  國大綱) │  平均成績│
│  │  │  │    輯    │  及中華民│  佔百分之│
│  │考│  │          │  國憲法。│  五十。  │
│  │  │人│          │美學。  │美術編輯│
│  │  │  │          │色彩學。│  專業知識│
│  │  │  │    科    │基本設計│  口試成績│
│  │  │  │          │  。      │  不滿五十│
│  │  │  │          │編輯及印│  分,或筆│
│  │  │  │          │  刷實務。│  試科目中│
│  │  │  │          │          │  有一科成│
│  │  │  │          │          │  績為零分│
│  │  │  │          │          │  者,不予│
│  │  │  │          │          │  錄取。  │
│  │  │  ├─────┼─────┼─────┤
│  │  │  │          │國文 (論│成績之計│
│  │  │員│    廣    │  文及公文│  算,國文│
│  │  │  │          │  ) 。    │  、國父遺│
│  │  │  │          │國父遺教│  教及中華│
│  │  │  │          │   (三民主│  民國憲法│
│  │  │  │    播    │  義、建國│  二科平均│
│  │  │  │          │  方略、建│  成績佔百│
│  │  │  │          │  國大綱) │  分之二十│
│  │  │  │          │  及中華民│  ,其他筆│
│  │試│  │    電    │  國憲法。│  試科目平│
│  │  │  │          │英文。  │  均成績佔│
│  │  │  │          │新聞學。│  百分之八│
│  │  │  │          │中國近代│  十。    │
│  │  │  │    視    │  史。    │英文、新│
│  │  │  │          │大眾傳播│  聞學、中│
│  │  │  │          │  。      │  國近代史│
│  │  │  │          │民意與公│  、大眾傳│
│  │  │  │    科    │  共關係。│  播、民意│
│  │  │  │          │廣播電視│  與公共關│
│  │  │  │          │  原理與應│  係、廣播│
│  │  │  │          │  用。    │  電視原理│
│試│  │  │          │          │  與應用等│
│  │  │  │          │          │  六科成績│
│  │  │  │          │          │  ,其中有│
│  │  │  │          │          │  一科成績│
│  │  │  │          │          │  不滿五十│
│  │  │  │          │          │  分,或筆│
│  │  │  │          │          │  試科目中│
│  │  │  │          │          │  有一科成│
│  │  │  │          │          │  績為零分│
│  │  │  │          │          │  者,不予│
│  │  │  │          │          │  錄取。  │
└─┴─┴─┴─────┴─────┴─────┘
┌─┬─┬───────┬─────┬─────┐
│  │  │      外      │普通科目  │成績之計│
│  │  │              │國文 (論│  算,普通│
│  │丙│              │  文及公文│  科目三科│
│  │  │              │  ) 。    │  平均成績│
│第│  │              │三民主義│  佔百分之│
│  │  │      交      │  及中華民│  四十,專│
│  │  │              │  國憲法概│  業科目四│
│  │  │              │  要。    │  科平均成│
│  │  │              │本國歷史│  績佔百分│
│  │  │              │  及地理概│  之六十。│
│  │  │              │  要。    │國文、英│
│  │等│      行      │專業科目  │  二科,有│
│  │  │              │國際現勢│  一科成績│
│  │  │              │  。      │  不滿五十│
│  │  │              │英文。  │  分,或三│
│  │  │              │會計學概│  民主義及│
│  │  │              │  要。    │  中華民國│
│  │  │      政      │行政學概│  憲法概要│
│  │  │              │  要。    │  、本國歷│
│一│考│              │          │  史及地理│
│  │  │              │          │  概要、國│
│  │  │              │          │  際現勢、│
│  │  │              │          │  會計學概│
│  │  │      人      │          │  要、行政│
│  │  │              │          │  學概要五│
│  │  │              │          │  科,有一│
│  │  │              │          │  科成績為│
│  │試│              │          │  零分者,│
│  │  │      員      │          │  均不予錄│
│  │  │              │          │  取。    │
│  ├─┼───────┼─────┼─────┤
│  │丁│      外      │國文。  │成績之計│
│  │  │              │公民及本│  算,以應│
│  │  │      交      │  國史地。│  試科目四│
│  │等│              │英文。  │  科平均成│
│  │  │      行      │國際現勢│  績計算之│
│  │  │              │  大意。  │  。      │
│  │考│      政      │          │筆試科目│
│室│  │              │          │  中有一科│
│  │  │      人      │          │  成績為零│
│  │試│              │          │  分者,不│
│  │  │      員      │          │  予錄取。│
└─┴─┴───────┴─────┴─────┘
┌─┬─┬───────┬─────┬─────┐
│  │  │外交領事人員各│口試 (視應│口試成績不│
│  │  │組            │考人之儀表│滿六十者,│
│第│  ├─┬─────┤、言辭、才│不予合併計│
│  │  │  │國際新聞科│識及專業知│總成績。  │
│  │乙│  │各組      │識評定之) │          │
│  │  │國├─────┤          │          │
│  │  │  │美術編輯科│          │          │
│  │  │  ├─────┤          │          │
│  │  │  │廣播電視科│          │          │
│  │  │  ├─┬───┼─────┼─────┤
│  │  │  │  │      │實地考試│口試或實地│
│  │  │  │視│      │電影企劃│考試成績不│
│  │  │際│  │      │  作業。  │滿六十分者│
│  │  │  │  │      │電影攝影│,不予合併│
│  │等│  │  │電  影│  作業。  │計算總成績│
│  │  │  │  │攝製組│電影剪輯│。        │
│  │  │  │聽│      │  作業。  │          │
│  │  │  │  │      │電影旁白│          │
│  │  │  │  │      │  撰寫。  │          │
│  │  │新│  │      │口試 (視│          │
│  │  │  │  │      │  應考人之│          │
│  │  │  │資│      │  儀表、言│          │
│  │  │  │  │      │  辭、才識│          │
│  │  │  │  │      │  及專業知│          │
│  │  │  │  │      │  識評定之│          │
│  │  │聞│  │      │  ) 。    │          │
│  │考│  │料├───┼─────┤          │
│二│  │  │  │      │實地考試│          │
│  │  │  │  │      │幻燈片企│          │
│  │  │  │  │      │  劃作業。│          │
│  │  │  │  │      │照片攝影│          │
│  │  │  │製│      │  作業。  │          │
│  │  │人│  │照  片│照片編輯│          │
│  │  │  │  │攝製組│  作業。  │          │
│  │  │  │  │      │幻燈片說│          │
│  │  │  │  │      │  明撰寫。│          │
│  │  │  │作│      │口試 (視│          │
│  │試│  │  │      │  應考人之│          │
│  │  │  │  │      │  儀表、言│          │
│  │  │員│  │      │  辭、才識│          │
│  │  │  │  │      │  及專業知│          │
│  │  │  │科│      │  識評定之│          │
│  │  │  │  │      │  ) 。    │          │
│  ├─┼─┴─┴───┼─────┼─────┤
│  │  │              │口試 (視應│口試成績不│
│  │丙│              │考人之儀表│滿六十分者│
│  │等│外          交│、言辭、才│,不予合併│
│  │考│行  政  人  員│識及專業知│計算總成績│
│  │試│              │識評定之) │。        │
│  │  │              │。        │          │
│  ├─┼───────┼─────┼─────┤
│  │  │              │口試 (視應│口試成績不│
│  │丁│              │考人之儀表│滿六十分者│
│試│等│外          交│、言辭、才│,不予合併│
│  │考│行  政  人  員│識及專業知│計算總成績│
│  │試│              │識評定之) │。        │
│  │  │              │。        │          │
├─┴─┴───────┼─────┴─────┤
│                      │外交領人員各組、外交│
│                      │  行政人員、國際新聞人│
│                      │  員國際新聞科各組、美│
│                      │  術編輯科、廣播電視科│
│                      │  以第一試佔百分之八十│
│                      │  、第二試佔百分之二十│
│                      │  、合併計算以定錄取準│
│                      │  及等第。            │
│總  成  績  之  計  算│視聽資料製作科各組以│
│                      │  第一試佔百分之四十,│
│                      │  第二試實地考試佔百分│
│                      │  之四十,第二試口試佔│
│                      │  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
│                      │  以定錄取標準及等第。│
│                      │第二試口試成績不滿六│
│                      │  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
│                      │  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

第 3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比照支領與其任用資格相當職等之本俸及專業加給之
津貼。
現任公職人員,除奉原單位核准帶職帶薪受訓者外 (須備妥原單位同意函
) ,應先辦妥離職手職。

第 4 條

受訓人員如因在學、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即時接受訓練者,應
檢具證明文件向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申請延訓,並由外交部、行政院新
聞局函請考選部核定;其未提出申請且不依規定時間報到接受訓練,或於
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註銷受訓資格。
申請延訓,以一次為限。延期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一個月內應自行向外交
部  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訓,由外交
部、行政院新聞局函請考選部註銷受訓資格。

第 5 條

受訓人員在受訓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函請考
選部核定,予以退訓:
一、曠課累計達十小時者。
二、對講座或訓練機構人員橫暴無禮,情節重大者。
三、犯有其他不良行為,情節重大者。
經退訓者,不得申請重訓。

第 6 條

訓練期間成績考核項目所佔百分比如左: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二十,包括思想、品德、才能、生活、勤惰等項目
    。
二、學業成績:百分之八十。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第 7 條

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或在訓練期間請事假超過十天或病假超過二星期者,
應予重訓。
重訓人員應於一年內向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轉請考選部核准重訓,
但以一次為限。

第 8 條

受訓人員因涉及重大刑案或犯不名譽之罪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
其判決結果未受刑之宣告者,應於一個月內向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申請
轉請考選部核准恢復訓練。

第 9 條

錄取人員於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合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依規定分發外交部
  行政院新聞局服務未滿一年即以任何理由請求離職者,應賠償專業訓練
期間之全部費用 (薪給部分除外) 。

第 10 條

本訓練所需經費,由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第 11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