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除現役軍人外不得申請延期訓練。但曾應本考試錄取,並 接受本項訓練成績及格之現任或曾任政風人員,得免除基礎訓練,惟仍應 接受六個月之實務訓練。 錄取人員未於指定時間報到受訓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退 (離) 訓者,由法務 部函送保訓會註銷受訓資格。錄取人員如係現職政風人員,除經原機關 ( 構) 核准帶職帶薪並出具證書外,應於報到受訓前辦妥離職手續。
第 6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喪假、分娩假等,比照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事假及病假日數應在該年內按訓 練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延長病假期滿 ( 六個月) 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註銷其受訓資格。
第 7 條
受訓人員應占訓練機關 (構) 編制內實缺,訓練期間在行政機關者,三等 考試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四等考試比照委任第 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生活津貼及參加福利 互助。分配在事業機構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貼。
第 10 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由訓練機關填具基礎訓練成績清冊 (附表一) 、實務 訓練成績清冊 (附表二) 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附表三) ,函報法務 部核轉保訓會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 書,並分發任用。 附表一 ┌──┬─┬─┬─┬─┬─┬─┬─┐填 │ 編 │ │ │ │ │ │ │ │表 年 │ 號 │ │ │ │ │ │ │ │說 特 ├──┼─┼─┼─┼─┼─┼─┼─┤明 種 │ 姓 │ │ │ │ │ │ │ │: 考 │ 名 │ │ │ │ │ │ │ │身 試 ├──┼─┼─┼─┼─┼─┼─┼─┤分 政 │身統│ │ │ │ │ │ │ │證 風 │分一│ │ │ │ │ │ │ │統 人 │證編│ │ │ │ │ │ │ │一 員 │ 號│ │ │ │ │ │ │ │編 考 ├──┼─┼─┼─┼─┼─┼─┼─┤號 試 │學︵│ │ │ │ │ │ │ │請 三、四 │ 占│ │ │ │ │ │ │ │切 等 │科百│ │ │ │ │ │ │ │實 考 │ 分│ │ │ │ │ │ │ │填 試 │成之│ │ │ │ │ │ │ │寫 基 │ 六│ │ │ │ │ │ │ │。 礎 │ 十│ │ │ │ │ │ │ │ 訓 │績︶│ │ │ │ │ │ │ │ 練 ├──┼─┼─┼─┼─┼─┼─┼─┤ 成 │訓︵│ │ │ │ │ │ │ │ 績 │ 占│ │ │ │ │ │ │ │ 清 │育百│ │ │ │ │ │ │ │ 冊 │ 分│ │ │ │ │ │ │ │ │成之│ │ │ │ │ │ │ │ 訓訓│ 四│ │ │ │ │ │ │ │ 練練│ 十│ │ │ │ │ │ │ │ 機時│績︶│ │ │ │ │ │ │ │ 關間├──┼─┼─┼─┼─┼─┼─┼─┤ ::│ 合 │ │ │ │ │ │ │ │ │ 計 │ │ │ │ │ │ │ │ ├──┼─┼─┼─┼─┼─┼─┼─┤ │ 備 │ │ │ │ │ │ │ │ │ 註 │ │ │ │ │ │ │ │ └──┴─┴─┴─┴─┴─┴─┴─┘ 附表二 ┌──┬───┬───┬───┐填 │ 編 │ │ │ │表 年 │ 號 │ │ │ │說 特 ├──┼───┼───┼───┤明 種 │ 姓 │ │ │ │: 考 │ 名 │ │ │ │ 基基 試 ├──┼───┼───┼───┤ 礎礎 政 │訓︵│ │ │ │ 訓訓 風 │ 占│ │ │ │ 練練 人 │育百│ │ │ │ 時如 員 │ 分│ │ │ │ 間經 考 │成之│ │ │ │ 及核 試 │ 四│ │ │ │ 實定 三、四│ 十│ │ │ │ 務為 等 │績︶│ │ │ │ 訓免 考 ├──┼───┼───┼───┤ 練除 試 │服︵│ │ │ │ 時訓 實 │ 占│ │ │ │ 間練 務 │務百│ │ │ │ 欄者 訓 │ 分│ │ │ │ 請, 練 │成之│ │ │ │ 切請 成 │ 六│ │ │ │ 實在 績 │ 十│ │ │ │ 填﹁ 清 │績︶│ │ │ │ 寫備 冊 ├──┼───┼───┼───┤ 起註 │ 合 │ │ │ │ 迄﹂ │ 計 │ │ │ │ 年欄 ├──┼───┼───┼───┤ 月註 │ 實 │ │ │ │ 日明 │ 務 │年 年│年 年│年 年│ 。﹁ 訓│ 訓 │ 至 │ 至 │ 至 │ 免 練│ 練 │月 月│月 月│月 月│ 訓 機│ 時 │ │ │ │ ﹂ 關│ 間 │日 日│日 日│日 日│ 。 :├──┼───┼───┼───┤ │ 基 │ │ │ │ │ 礎 │年 年│年 年│年 年│ │ 訓 │ 至 │ 至 │ 至 │ │ 練 │月 月│月 月│月 月│ │ 時 │ │ │ │ │ 間 │日 日│日 日│日 日│ ├──┼───┼───┼───┤ │ 備 │ │ │ │ │ 註 │ │ │ │ └──┴───┴───┴───┘ 附表三 ┌─────┬─────┬─────┐ │總 編 號│ │ │ ├─────┼─────┼─────┤ 年│等 第│ │ │ 特├─────┼─────┼─────┤ 種│名 次│ │ │ 考├─────┼─────┼─────┤ 試│姓 名│ │ │ 政├─────┼─────┼─────┤ 風│身 分 證│ │ │ 人│統一編號 │ │ │ 員├─────┼─────┼─────┤ 考│性 別│ │ │ 試├─────┼─────┼─────┤ 請│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領├─────┼─────┼─────┤ 考│訓練期滿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試│期 │ │ │ 及├─────┼─────┼─────┤ 格│訓練機關 │ │ │ 證├─────┼─────┼─────┤ 書│考試等別 │ │ │ 清├─────┼─────┼─────┤ 冊│備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