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種考試政風人員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訓練分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其期間合計六個月。

第 3 條

本訓練委託法務部辦理,並由法務部擬定訓練計畫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核定實施。

第 4 條

基礎訓練所需經費,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受訓
人員所分配之各實務訓練機關 (構) 編列預算支應。

第 5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除現役軍人外不得申請延期訓練。但曾應本考試錄取,並
接受本項訓練成績及格之現任或曾任政風人員,得免除基礎訓練,惟仍應
接受六個月之實務訓練。
錄取人員未於指定時間報到受訓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退 (離) 訓者,由法務
部函送保訓會註銷受訓資格。錄取人員如係現職政風人員,除經原機關 (
構) 核准帶職帶薪並出具證書外,應於報到受訓前辦妥離職手續。

第 6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喪假、分娩假等,比照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事假及病假日數應在該年內按訓
練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延長病假期滿 (
六個月) 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註銷其受訓資格。

第 7 條

受訓人員應占訓練機關 (構) 編制內實缺,訓練期間在行政機關者,三等
考試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四等考試比照委任第
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生活津貼及參加福利
互助。分配在事業機構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貼。

第 8 條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得申請重訓。

第 9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訓練機關有關規定,其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
,得由訓練機關報請保訓會核定予以退訓。經退訓者註銷其受訓資格。

第 10 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由訓練機關填具基礎訓練成績清冊 (附表一) 、實務
訓練成績清冊 (附表二) 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附表三) ,函報法務
部核轉保訓會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
書,並分發任用。
附表一
        ┌──┬─┬─┬─┬─┬─┬─┬─┐填
        │ 編 │  │  │  │  │  │  │  │表
  年    │ 號 │  │  │  │  │  │  │  │說
  特    ├──┼─┼─┼─┼─┼─┼─┼─┤明
  種    │ 姓 │  │  │  │  │  │  │  │:
  考    │ 名 │  │  │  │  │  │  │  │身
  試    ├──┼─┼─┼─┼─┼─┼─┼─┤分
  政    │身統│  │  │  │  │  │  │  │證
  風    │分一│  │  │  │  │  │  │  │統
  人    │證編│  │  │  │  │  │  │  │一
  員    │  號│  │  │  │  │  │  │  │編
  考    ├──┼─┼─┼─┼─┼─┼─┼─┤號
  試    │學︵│  │  │  │  │  │  │  │請
三、四  │  占│  │  │  │  │  │  │  │切
  等    │科百│  │  │  │  │  │  │  │實
  考    │  分│  │  │  │  │  │  │  │填
  試    │成之│  │  │  │  │  │  │  │寫
  基    │  六│  │  │  │  │  │  │  │。
  礎    │  十│  │  │  │  │  │  │  │
  訓    │績︶│  │  │  │  │  │  │  │
  練    ├──┼─┼─┼─┼─┼─┼─┼─┤
  成    │訓︵│  │  │  │  │  │  │  │
  績    │  占│  │  │  │  │  │  │  │
  清    │育百│  │  │  │  │  │  │  │
  冊    │  分│  │  │  │  │  │  │  │
        │成之│  │  │  │  │  │  │  │
    訓訓│  四│  │  │  │  │  │  │  │
    練練│  十│  │  │  │  │  │  │  │
    機時│績︶│  │  │  │  │  │  │  │
    關間├──┼─┼─┼─┼─┼─┼─┼─┤
    ::│ 合 │  │  │  │  │  │  │  │
        │ 計 │  │  │  │  │  │  │  │
        ├──┼─┼─┼─┼─┼─┼─┼─┤
        │ 備 │  │  │  │  │  │  │  │
        │ 註 │  │  │  │  │  │  │  │
        └──┴─┴─┴─┴─┴─┴─┴─┘
附表二
      ┌──┬───┬───┬───┐填
      │ 編 │      │      │      │表
  年  │ 號 │      │      │      │說
  特  ├──┼───┼───┼───┤明
  種  │ 姓 │      │      │      │:
  考  │ 名 │      │      │      │  基基
  試  ├──┼───┼───┼───┤  礎礎
  政  │訓︵│      │      │      │  訓訓
  風  │  占│      │      │      │  練練
  人  │育百│      │      │      │  時如
  員  │  分│      │      │      │  間經
  考  │成之│      │      │      │  及核
  試  │  四│      │      │      │  實定
三、四│  十│      │      │      │  務為
  等  │績︶│      │      │      │  訓免
  考  ├──┼───┼───┼───┤  練除
  試  │服︵│      │      │      │  時訓
  實  │  占│      │      │      │  間練
  務  │務百│      │      │      │  欄者
  訓  │  分│      │      │      │  請,
  練  │成之│      │      │      │  切請
  成  │  六│      │      │      │  實在
  績  │  十│      │      │      │  填﹁
  清  │績︶│      │      │      │  寫備
  冊  ├──┼───┼───┼───┤  起註
      │ 合 │      │      │      │  迄﹂
      │ 計 │      │      │      │  年欄
      ├──┼───┼───┼───┤  月註
      │ 實 │      │      │      │  日明
      │ 務 │年  年│年  年│年  年│  。﹁
    訓│ 訓 │  至  │  至  │  至  │    免
    練│ 練 │月  月│月  月│月  月│    訓
    機│ 時 │      │      │      │    ﹂
    關│ 間 │日  日│日  日│日  日│    。
    :├──┼───┼───┼───┤
      │ 基 │      │      │      │
      │ 礎 │年  年│年  年│年  年│
      │ 訓 │  至  │  至  │  至  │
      │ 練 │月  月│月  月│月  月│
      │ 時 │      │      │      │
      │ 間 │日  日│日  日│日  日│
      ├──┼───┼───┼───┤
      │ 備 │      │      │      │
      │ 註 │      │      │      │
      └──┴───┴───┴───┘
附表三
  ┌─────┬─────┬─────┐
  │總  編  號│          │          │
  ├─────┼─────┼─────┤
年│等      第│          │          │
特├─────┼─────┼─────┤
種│名      次│          │          │
考├─────┼─────┼─────┤
試│姓      名│          │          │
政├─────┼─────┼─────┤
風│身  分  證│          │          │
人│統一編號  │          │          │
員├─────┼─────┼─────┤
考│性      別│          │          │
試├─────┼─────┼─────┤
請│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領├─────┼─────┼─────┤
考│訓練期滿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試│期        │          │          │
及├─────┼─────┼─────┤
格│訓練機關  │          │          │
證├─────┼─────┼─────┤
書│考試等別  │          │          │
清├─────┼─────┼─────┤
冊│備      註│          │          │
  └─────┴─────┴─────┘

第 11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及有關規定。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