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法務部調查局施以一年之專業訓練,其訓練日期自報到 之日起算。訓練期滿,由法務部調查局填具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函送 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 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轉請法務部調查局分發任用。 附表 ┌─┬─────┬───┬───┬───┬───┐ │ │總 編 號│ │ │ │ │ │ ├─────┼───┼───┼───┼───┤ │ │ 姓 │ │ │ │ │ │ │ 名 │ │ │ │ │ │年├─────┼───┼───┼───┼───┤ │特│性 別│ │ │ │ │ │種├─────┼───┼───┼───┼───┤ │考│ 出 年 │ │ │ │ │ │試│ 月 │ │ │ │ │ │法│ 生 日 │ │ │ │ │ │務├─┬───┼───┼───┼───┼───┤ │部│訓│學 ︵│ │ │ │ │ │調│ │業 60│ │ │ │ │ │查│ │成 %│ │ │ │ │ │局│ │績 ︶│ │ │ │ │ │調│練├───┼───┼───┼───┼───┤ │查│ │品考︵│ │ │ │ │ │人│ │德核40│ │ │ │ │ │員│成│素成%│ │ │ │ │ │考│ │養績︶│ │ │ │ │ │試│ ├───┼───┼───┼───┼───┤ │錄│ │ 合 │ │ │ │ │ │取│績│ 計 │ │ │ │ │ │人├─┴───┼───┼───┼───┼───┤ │員│名 次│ │ │ │ │ │訓├─────┼───┼───┼───┼───┤ │練│ 訓 迄 │ │ │ │ │ │成│ 練 日 │ │ │ │ │ │績│ 起 期 │ │ │ │ │ │清├─────┼───┼───┼───┼───┤ │冊│ 訓 │ │ │ │ │ │ │ 練 │ │ │ │ │ │ │ 機 │ │ │ │ │ │ │ 關 │ │ │ │ │ │ ├─────┼───┼───┼───┼───┤ │ │ 備 │ │ │ │ │ │ │ 註 │ │ │ │ │ └─┴─────┴───┴───┴───┴───┘
第 3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不得求延期或免除訓練,其未於指定時間報到受訓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退(離)訓者,註銷受訓資格。錄取人員如係現職公務人員, 除奉原機關核准帶職帶薪者外(須備有原機關同意函),應於報到受訓前 辦妥離職手續。
第 6 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成績考核項目及所佔百分比如左: 一、學業成績:佔百分之六十,包括一般、法律、專業、技能、體育等課 程及實習。 二、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佔百分之四十,包括觀念、品德、才能、生活等 項目。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受訓人員學業成績考核要點、品德素養輔導考核要點、體育課程階段測驗 要點及實習須知由法務部調查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