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法務部調查局施以一年之專業訓練,其訓練日期自報到
之日起算。訓練期滿,由法務部調查局填具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函送
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
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轉請法務部調查局分發任用。
附表
┌─┬─────┬───┬───┬───┬───┐
│  │總  編  號│      │      │      │      │
│  ├─────┼───┼───┼───┼───┤
│  │    姓    │      │      │      │      │
│  │    名    │      │      │      │      │
│年├─────┼───┼───┼───┼───┤
│特│性      別│      │      │      │      │
│種├─────┼───┼───┼───┼───┤
│考│  出  年  │      │      │      │      │
│試│      月  │      │      │      │      │
│法│  生  日  │      │      │      │      │
│務├─┬───┼───┼───┼───┼───┤
│部│訓│學  ︵│      │      │      │      │
│調│  │業  60│      │      │      │      │
│查│  │成  %│      │      │      │      │
│局│  │績  ︶│      │      │      │      │
│調│練├───┼───┼───┼───┼───┤
│查│  │品考︵│      │      │      │      │
│人│  │德核40│      │      │      │      │
│員│成│素成%│      │      │      │      │
│考│  │養績︶│      │      │      │      │
│試│  ├───┼───┼───┼───┼───┤
│錄│  │  合  │      │      │      │      │
│取│績│  計  │      │      │      │      │
│人├─┴───┼───┼───┼───┼───┤
│員│名      次│      │      │      │      │
│訓├─────┼───┼───┼───┼───┤
│練│  訓  迄  │      │      │      │      │
│成│  練  日  │      │      │      │      │
│績│  起  期  │      │      │      │      │
│清├─────┼───┼───┼───┼───┤
│冊│    訓    │      │      │      │      │
│  │    練    │      │      │      │      │
│  │    機    │      │      │      │      │
│  │    關    │      │      │      │      │
│  ├─────┼───┼───┼───┼───┤
│  │    備    │      │      │      │      │
│  │    註    │      │      │      │      │
└─┴─────┴───┴───┴───┴───┘

第 3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不得求延期或免除訓練,其未於指定時間報到受訓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退(離)訓者,註銷受訓資格。錄取人員如係現職公務人員,
除奉原機關核准帶職帶薪者外(須備有原機關同意函),應於報到受訓前
辦妥離職手續。

第 4 條

受訓人員報到後應經法務部調查局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其標準
與應考時之檢查標準同。

第 5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由法務部調查局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額標
準(不含加給)發給津貼,並得參加公保、支給生活津貼、眷屬實物配給
及參加福利互助。

第 6 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成績考核項目及所佔百分比如左:
一、學業成績:佔百分之六十,包括一般、法律、專業、技能、體育等課
    程及實習。
二、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佔百分之四十,包括觀念、品德、才能、生活等
    項目。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受訓人員學業成績考核要點、品德素養輔導考核要點、體育課程階段測驗
要點及實習須知由法務部調查局另定之。

第 7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法務部調查局核予以退訓,
並報請考選部核備:
一、體格複檢不合格者。
二、患精神病、法定傳染病、重大疾病或其他身體狀況不宜參加訓練者。
三、曠課累計達十小時以上,或請假日數合計逾訓練總日數十二分之一者
    。
四、各科考試成績經補考不及格,或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不及格,或實習成
    績不及格者。
五、體育課程測驗成績經補測未達規定標準者。
六、依受訓人員獎懲要點規定應予退訓者。
受訓人員請假須知及獎懲要點由法務部調查局另定之。

第 8 條

本訓練所需經費,由法務部調查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9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