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應考人之體格檢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者或超過一九○公分者 (脫鞋) :女性不 及一六○公分者或超過一八○公分者 (脫鞋) 。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 (公斤) 除以身高 (公尺) 的平方,其小於十八者 或大於三十一者。 三、視力:各眼矯正視力未達○.六者或近視七○○度以上者。 四、辨色力:色盲者或紅綠色弱者。 五、聽力:耳聾者或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 六、血壓:收縮壓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 (m.m.Hg) ,舒張壓超過 九十五毫米水銀柱 (m.m.Hg) 者。 七、梅毒、活動性肺結核或其他法定傳染病者。 八、兩手手指、手臂、兩腿、腳趾或腳掌殘缺不健全,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九、身體有不雅紋身者。 十、精神異常者。 十一、其他重症疾患 (含慢性活動性肝炎) 或缺陷,經體格檢查列為「役 男體位區分標準」丙等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