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等 別之類科應考資格者,得應各該等類科考試。 附表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 │等│職│職│科│ │ │ │ │ │ │ 應 考 資 格 │ │別│組│系│別│ │ ├─┼─┼─┼─┼──────────────────────┤ │二│機│機│機│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等│械│械│械│ 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工學、理學、│ │考│工│工│工│ 醫學、農學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 │試│程│程│程│二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 │ │ │ │ │ 三級考試之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二年者。 │ │ ├─┼─┼─┼──────────────────────┤ │ │電│電│電│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機│力│力│ 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工學、理學、│ │ │工│工│工│ 農學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 │ │程│程│程│二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 │ │ │ │ │ 三級考試之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二年者。 │ │ │ ├─┼─┼──────────────────────┤ │ │ │電│控│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 │子│制│ 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工學、理學、│ │ │ │工│工│ 農學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 │ │ │程│程│二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 │ │ │ │ │ 三級考試之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二年者。 │ │ ├─┼─┼─┼──────────────────────┤ │ │物│物│物│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理│理│理│ 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工學、理學、│ │ │ │ │ │ 醫學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 │ │ │ │ │二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 │ │ │ │ │ 三級考試之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二年者。 │ │ ├─┼─┼─┼──────────────────────┤ │ │檢│檢│生│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驗│驗│物│ 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工學、理學、│ │ │ │ │技│ 醫學、農學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 │ │ │ │術│二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 │ │ │ │檢│ 三級考試之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二年者。 │ │ │ │ │驗│ │ │ ├─┼─┼─┼──────────────────────┤ │ │地│地│地│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質│質│球│ 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工學、理學、│ │ │礦│ │物│ 農學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 │ │冶│ │理│二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 │ │ │ │ │ 三級考試之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二年者。 │ │ ├─┼─┼─┼──────────────────────┤ │ │技│技│工│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 │ │藝│藝│業│ 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工學、商學、│ │ │ │ │設│ 管理學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 │ │ │ │計│二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 │ │ │ │ │ 三級考試之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二年者。 │ ├─┼─┼─┼─┼──────────────────────┤ │三│經│經│商│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等│建│建│標│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 │考│行│行│審│ 書者。 │ │試│政│政│查│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 │ │ │ │ │ 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農│農│食│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 │林│業│品│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食品加工、食品製造、│ │ │技│技│ │ 食品科學、食品營養、食品化學工程、食品工│ │ │術│術│ │ 業、食品工程、水產製造、水產食品科學、漁│ │ │ │ │ │ 業製造、食品衛生、保健營養、園藝、畜牧、│ │ │ │ │ │ 食品科技、食品化學、食品微生物、水產加工│ │ │ │ │ │ 、糧食作物、農業化學、生活應用科學、食品│ │ │ │ │ │ 應用科學技術、食品技術、化學工程、家政、│ │ │ │ │ │ 家政教育、農業經濟系家政組、營養、生物工│ │ │ │ │ │ 程、水產養殖、應用化學、化學、畜產各所系│ │ │ │ │ │ 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農│農│農│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 │林│業│業│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農業機械、農業工程系│ │ │技│技│機│ 機械組、機械工程、機械技術、動力機械、機│ │ │術│術│械│ 械製圖、工業設計系機械組、電機各所系科組│ │ │ │ │ │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土│土│土│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 │木│木│木│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軍事工程、│ │ │工│工│工│ 水利工程、建築、公共工程、河海工程、灌溉│ │ │程│程│程│ 工程、衛生工程、營建技術、測量、環境工程│ │ │ │ │ │ 、環境科學、海洋科學、海洋環境、交通工程│ │ │ │ │ │ 與管理學系工程組、水土保持、水資源及環境│ │ │ │ │ │ 工程、工業設計科建築設計組、海洋、農業工│ │ │ │ │ │ 程、農業土木工程、農田水利工程、海洋環境│ │ │ │ │ │ 工程、航空測量、建築繪圖、地質、建築及都│ │ │ │ │ │ 市設計、建築及都市計畫、營建工程各所系科│ │ │ │ │ │ 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 │ │建│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 │ │ │築│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建築及都市設計│ │ │ │ │工│ 、土木工程、軍事工程、營建技術、工業設計│ │ │ │ │程│ 系建築工程組、建築製圖、製圖科建築組、建│ │ │ │ │ │ 築設計、建築及都市計畫、營建工程、公共工│ │ │ │ │ │ 程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機│機│機│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 │械│械│械│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機械、機械工程、農業│ │ │工│工│工│ 機械工程、農業機械、機械技術、機械材料、│ │ │程│程│程│ 機械製造、機械設計、動力機械、機具衝模、│ │ │ │ │ │ 輪機工程、農業工程、造船工程、船舶機械、│ │ │ │ │ │ 工程科學、航空工程、材料工程、車輛工程、│ │ │ │ │ │ 模具、兵器工程、核子工程、自動化工程、自│ │ │ │ │ │ 動控制、工業設計系機械組、農業教育系機械│ │ │ │ │ │ 組、機械製圖、工業製圖科機械製圖組、製圖│ │ │ │ │ │ 科機械組、機械墾殖、職業教育、工業教育、│ │ │ │ │ │ 材料科學工程、系統工程、工業設計系產品設│ │ │ │ │ │ 計組、電工技術、電機工程、模具工程、材料│ │ │ │ │ │ 學工程、航輪、航運技術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 │ │ │ │ │ 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 │ │紡│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 │ │ │織│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紡織工程、紡織技術、│ │ │ │ │工│ 印染化學、纖維化學、纖維工程、化學工程、│ │ │ │ │程│ 織品服裝、製衣工程、紡織工業各所系科組畢│ │ │ │ │ │ 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電│電│電│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 │機│力│力│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電力工程、電機電力工│ │ │工│工│工│ 程、電機工程、控制工程、自動控制、物理、│ │ │程│程│程│ 電機技術、動力機械、電信工程、電工技術、│ │ │ │ │ │ 電子工程、電子通訊、電子物理、電子技術、│ │ │ │ │ │ 工業電子、電視科工程組、計算機與控制、工│ │ │ │ │ │ 程科學、核子工程、兵器工程、電子計算機科│ │ │ │ │ │ 學、計算機工程、資訊工程、系統工程、航運│ │ │ │ │ │ 技術、機械工程、輪機工程、航空工程、醫學│ │ │ │ │ │ 工程、電機科冷凍空調組、光電工程、工業教│ │ │ │ │ │ 育、工業管理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電│電│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 │ │子│子│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電子工程、電子通訊、│ │ │ │工│工│ 電子技術、工業電子、電子物理、計算機科學│ │ │ │程│程│ 、計算機工程、控制工程、系統工程、電機工│ │ │ │ │ │ 程、輪機工程、電信工程、工程科學、醫學工│ │ │ │ │ │ 程、資訊工程、資訊科學、核子工程、工業工│ │ │ │ │ │ 程、材料科學、物理、電視科工程組、計算機│ │ │ │ │ │ 與控制、計算機管理決策、工業教育、光電工│ │ │ │ │ │ 程、化學、化學工程、材料科學工程、動力機│ │ │ │ │ │ 械工程、機械工程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 │ │控│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 │ │ │制│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電力工程、電機電力工│ │ │ │ │工│ 程、電機工程、控制工程、自動控制、物理、│ │ │ │ │程│ 電機技術、動力機械、電信工程、電工技術、│ │ │ │ │ │ 電子工程、電子通訊、電子物理、電子技術、│ │ │ │ │ │ 工業電子、電視科工程組、計算機與控制、工│ │ │ │ │ │ 程科學、核子工程、兵器工程、電子計算機科│ │ │ │ │ │ 學、計算機工程、資訊工程、系統工程、航運│ │ │ │ │ │ 技術、機械工程、輪機工程、航空工程、醫學│ │ │ │ │ │ 工程、電機科冷凍空調組、化學、化學工程、│ │ │ │ │ │ 材料科學工程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 │ │資│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 │ │ │訊│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電子工程、電子通訊、│ │ │ │ │工│ 電子技術、工業電子、電子物理、計算機科學│ │ │ │ │程│ 、計算機工程、控制工程、系統工程、電機工│ │ │ │ │ │ 程、輪機工程、電信工程、工程科學、醫學工│ │ │ │ │ │ 程、資訊工程、資訊科學、核子工程、工業工│ │ │ │ │ │ 程、材料科學、物理、電視科工程組、計算機│ │ │ │ │ │ 與控制、資訊管理、計算機管理決策、電子資│ │ │ │ │ │ 料處理、工業教育、工業工程與管理、工業管│ │ │ │ │ │ 理、光電工程、商業資訊、資訊教育、機械工│ │ │ │ │ │ 程、管理科學、社會教育學系圖書館組、圖書│ │ │ │ │ │ 館、教育資料科學、圖書資訊、圖書館學與資│ │ │ │ │ │ 訊科學、動力機械工程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 │ │ │ │ │ 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物│物│物│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 │理│理│理│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物理、電子物理、地球│ │ │ │ │ │ 物理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工│化│一│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 │業│學│般│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化學工程、化工技術、│ │ │ │工│化│ 印染化學、纖維化學、工業化學、食品化學、│ │ │ │程│工│ 應用化學、化學、放射化學、造紙工程、塑膠│ │ │ │ │ │ 加工、陶業、森林學系森林工業組、科學教育│ │ │ │ │ │ 系化學組、纖維工業科紡織組、纖維工程、生│ │ │ │ │ │ 物工程、紡織化學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檢│檢│生│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 │驗│驗│物│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動物、生物、化學、微│ │ │ │ │技│ 生物、植物病蟲害、昆蟲、微生物工程、畜牧│ │ │ │ │術│ 、獸醫、農業化學、藥學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 │ │ │ │檢│ 證書者。 │ │ │ │ │驗│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藥│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學│ │ │ │ │ │檢│ │ │ │ │ │驗│ │ │ ├─┼─┼─┼──────────────────────┤ │ │地│礦│冶│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 │質│冶│金│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礦冶工程、礦業、礦業│ │ │礦│材│工│ 及石油工程、資源工程、材料及資源工程、機│ │ │冶│料│程│ 械工程、海洋學系地質組、冶金及材料、材料│ │ │ │ │ │ 科學、材料科學工程、材料工程、陶瓷工程、│ │ │ │ │ │ 材料科學及工程、工業教育、動力機械工程各│ │ │ │ │ │ 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醫│醫│醫│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 │事│學│學│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醫學工程、醫事技術、│ │ │ │工│工│ 化工、化學、電子、電機、機械各所系科組畢│ │ │ │程│程│ 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技│技│工│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 │藝│藝│業│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工業設計、工藝、美術│ │ │ │ │設│ 工藝、商業設計、應用美術各所系科組畢業得│ │ │ │ │計│ 有證書者。 │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 │ │ │ │ 科及格滿三年者。 │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附註: │ │一 本表二等考試各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碩士以上學位,其研│ │ 究所所修課程與二等考試某一科別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 (│ │ 每科二學分以上) ,亦得報考該一科別;三等考試各類科第一款│ │ 資格中未列明之所系科,其所修課程與三等考試某一科別專業科│ │ 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 (每科二學分以上) ,亦得報考該一科別。│ │二 本表二等考試各類科第二款資格所稱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考│ │ 試係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 │ 之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未分級之公務│ │ 人員高等考試、分級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特種考試乙│ │ 等考試。所稱相當類科係指同職系下各考試科別;三等考試各類│ │ 科第二款資格所稱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中華民國八十五│ │ 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 │ 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丙等考試。所稱相當類科,係指同職系下│ │ 各考試科別。 │ │三 三等考試第三款資格所稱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係指檢│ │ 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高等考試之類科。 │ │四 學歷證書載有輔系者得依輔系報考。 │ └──────────────────────────────┘
第 5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 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 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前項體格檢查,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 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 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 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 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7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並依考試成績,參考其志願,在二年內遇缺依 次分配臺北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訓練。訓練期間,均不得辦理改分配。訓 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 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 缺,由臺北市政府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 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實際 任職六年內並不得轉調臺北市政府暨其所屬各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