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特種考試臺灣省山地行政及經濟建設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依本規
則之規定。                                                      

第 2 條

本考試為丙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第 3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考試前,應受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得應考。        

第 4 條

本考試之類科、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考試分筆試及口試,以筆試成績佔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佔百分之二十
,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之計算,普通科目佔百分之四十,專
業科目佔百分之六十。其筆試科目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不滿五十
分者,均不予錄取。                                              

第 6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委託臺灣省政府民政廳辦理
,並由考選部派員指導。                                          

第 7 條

本考試辦理完竣後,典試委員會及試務機關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
同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轉呈考試院備案,並頒發及格證書。          
前項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列冊分別函送銓敘部及臺灣省政府。          

第 8 條

本考試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