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特種考試臺灣省山地行政及經濟建設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依本規 則之規定。
第 2 條
本考試為丙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第 3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考試前,應受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得應考。
第 4 條
本考試之類科、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考試分筆試及口試,以筆試成績佔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佔百分之二十 ,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之計算,普通科目佔百分之四十,專 業科目佔百分之六十。其筆試科目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不滿五十 分者,均不予錄取。
第 6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委託臺灣省政府民政廳辦理 ,並由考選部派員指導。
第 7 條
本考試辦理完竣後,典試委員會及試務機關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 同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轉呈考試院備案,並頒發及格證書。 前項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列冊分別函送銓敘部及臺灣省政府。
第 8 條
本考試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