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錄取人員 ,由臺灣省、福建省政府 (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 按報名錄取區,依 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各該省所屬基層機關訓練六個月,但乙 等考試會計審計科筆試錄取分配占主計員職缺實施訓練者,其訓練期間為 一年,訓練期滿,由訓練機關填具訓練成績考核表 (附表一) ,報請所隸 之省屬一級主管機關 (構) 或縣市政府彙整並將訓練成績初審名冊 (附表 二) 暨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附表三) ,轉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完 成考試程序。 前項考試及格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 職缺予以分發任用。 附表一 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表 ┌────┬──┬────┬──────┬──┬──┬─┬──┐ │錄取縣 (│ 縣│考試等級│乙 職系│錄取│ │名│ │ │ │ 市│ │ 等 │ │ 等│ │ 名│ │市) 別 │ │職系類科│丙 科 │等第│ │次│ │ ├────┴──┴────┴──────┴──┴──┴─┴──┤ │訓練機關 │ ├──┬──┬──────┬──────┬────┬─────┤ │ │ │ 報到日期 │ 年 月 日│ │ │ │姓名│ ├──────┼──────┤訓練職務│ │ │ │ │訓練期滿日期│ 年 月 日│ │ │ ├─┬┴──┴──────┴──────┴──┬─┴─────┤ │ │分 項 評 分│ │ │訓├──────┬──────┬──────┤ │ │練│工作分數 │操行分數 │學識分數 │ 分 │ │成│ (佔 50 %) │ (佔 25 %) │ (佔 25 %) │ │ │績├──────┴──────┴──────┤ │ │ │ │ │ ├─┴──┬─────────────────┴───────┤ │綜合考評│ │ ├────┴─┬──┬────┬──┬────┬────┬──┤ │訓練機關長官│職銜│ │姓名│ │加官蓋章│ │ ├──┬───┴──┴────┴──┴────┴────┴──┤ │備註│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一、「訓練成績」、「綜合考評」二欄由訓練機關長官核填。 二、綜合考評須具體確實,不宜空洞。 三、訓練總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附表二: 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乙、丙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初 審名冊 填報機關: ┌─┬─┬─┬─┬─┬─┬─────┬─────┬──────┐ │總│等│名│姓│身│性│出生日期 │報到日期 │訓練期滿日期│ │編│第│次│名│分│別├─┬─┬─┼─┬─┬─┼─┬─┬──┤ │號│ │ │ │證│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 │ │ │ │ │統│ │ │ │ │ │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 │ │編│ │ │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考 試│錄取地│訓練成│備│ ├─┬─┤區 (縣│績初審│ │ │職│類│市別) │結果 │ │ │系│科│ │ │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說明:省屬一級主管機關 (構) 或縣市政府彙轉時,請依序填寫「總 編號」欄,並將「訓練成績初審結果」欄填寫「及格」或「不 及格」。 附表三: 年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 │總│等│名│姓│身分證│性│出生│訓練期│訓練│等別類│備│ │編│第│次│名│統一編│別│年月│滿日期│機關│科組 │註│ │號│ │ │ │號 │ │日 │ │ │ │ │ ├─┼─┼─┼─┼───┼─┼──┼───┼──┼───┼─┤ │ │ │ │ │ │ │ 年│ 年│ │ 等│ │ │ │ │ │ │ │ │ 月│ 月│ │ 職系│ │ │ │ │ │ │ │ │ 日│ 日│ │ 科│ │ ├─┼─┼─┼─┼───┼─┼──┼───┼──┼───┼─┤ │ │ │ │ │ │ │ 年│ 年│ │ 等│ │ │ │ │ │ │ │ │ 月│ 月│ │ 職系│ │ │ │ │ │ │ │ │ 日│ 日│ │ 科│ │ ├─┼─┼─┼─┼───┼─┼──┼───┼──┼───┼─┤ │ │ │ │ │ │ │ 年│ 年│ │ 等│ │ │ │ │ │ │ │ │ 月│ 月│ │ 職系│ │ │ │ │ │ │ │ │ 日│ 日│ │ 科│ │ ├─┼─┼─┼─┼───┼─┼──┼───┼──┼───┼─┤ │ │ │ │ │ │ │ 年│ 年│ │ 等│ │ │ │ │ │ │ │ │ 月│ 月│ │ 職系│ │ │ │ │ │ │ │ │ 日│ 日│ │ 科│ │ ├─┼─┼─┼─┼───┼─┼──┼───┼──┼───┼─┤ │ │ │ │ │ │ │ 年│ 年│ │ 等│ │ │ │ │ │ │ │ │ 月│ 月│ │ 職系│ │ │ │ │ │ │ │ │ 日│ 日│ │ 科│ │ └─┴─┴─┴─┴───┴─┴──┴───┴──┴───┴─┘
第 4 條
錄取人員一律分配各該省所屬基層機關訓練,不得請求延期或免除訓練。 但基層機關現職人員報考經錄取者,如報名錄取區與現職服務機關為同一 報名區,且其報考等級及類科與現職相當,並屬同一職系時,得於榜示之 翌日起五日內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檢具證明文件,逕向臺灣省 、福建省政府 (金門、連江縣政府) 申請以現職訓練,並以報到日為訓練 起算時間。
第 5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休假、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分娩假等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事假及病假日數, 應在該年內按訓練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 延長病假六個月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註銷其受訓資格。
第 6 條
受訓人員應占訓練機關編制內實缺,訓練期間並支領與其任用資格相當薪 俸及一切待遇之津貼。乙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支給津 貼,丙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支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 給生活津貼及參加福利互助等;分配在事業機構及學校訓練者,各從其規 定比照相當等級支給津貼,但不予考績。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俸給時: 一、分回原機關以原職訓練者,仍准支原敘級俸及加給。 二、分配至其他機關或改占其他職缺訓練者,仍准支原敘級俸,至其加給 ,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 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 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原敘職等標準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