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錄取人員
,由臺灣省、福建省政府 (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 按報名錄取區,依
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各該省所屬基層機關訓練六個月,但乙
等考試會計審計科筆試錄取分配占主計員職缺實施訓練者,其訓練期間為
一年,訓練期滿,由訓練機關填具訓練成績考核表 (附表一) ,報請所隸
之省屬一級主管機關 (構) 或縣市政府彙整並將訓練成績初審名冊 (附表
二) 暨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附表三) ,轉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完
成考試程序。
前項考試及格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
職缺予以分發任用。
附表一
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表
┌────┬──┬────┬──────┬──┬──┬─┬──┐
│錄取縣 (│  縣│考試等級│乙      職系│錄取│    │名│    │
│        │  市│        │    等      │    │  等│  │  名│
│市) 別  │    │職系類科│丙      科  │等第│    │次│    │
├────┴──┴────┴──────┴──┴──┴─┴──┤
│訓練機關                                                    │
├──┬──┬──────┬──────┬────┬─────┤
│    │    │  報到日期  │  年  月  日│        │          │
│姓名│    ├──────┼──────┤訓練職務│          │
│    │    │訓練期滿日期│  年  月  日│        │          │
├─┬┴──┴──────┴──────┴──┬─┴─────┤
│  │分          項            評          分│              │
│訓├──────┬──────┬──────┤              │
│練│工作分數    │操行分數    │學識分數    │       分     │
│成│ (佔 50 %) │ (佔 25 %) │ (佔 25 %) │              │
│績├──────┴──────┴──────┤              │
│  │                                        │              │
├─┴──┬─────────────────┴───────┤
│綜合考評│                                                  │
├────┴─┬──┬────┬──┬────┬────┬──┤
│訓練機關長官│職銜│        │姓名│        │加官蓋章│    │
├──┬───┴──┴────┴──┴────┴────┴──┤
│備註│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一、「訓練成績」、「綜合考評」二欄由訓練機關長官核填。
二、綜合考評須具體確實,不宜空洞。
三、訓練總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附表二:
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乙、丙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初
審名冊
                                      填報機關:
┌─┬─┬─┬─┬─┬─┬─────┬─────┬──────┐
│總│等│名│姓│身│性│出生日期  │報到日期  │訓練期滿日期│
│編│第│次│名│分│別├─┬─┬─┼─┬─┬─┼─┬─┬──┤
│號│  │  │  │證│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
│  │  │  │  │統│  │  │  │  │  │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  │  │編│  │  │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考  試│錄取地│訓練成│備│
├─┬─┤區 (縣│績初審│  │
│職│類│市別) │結果  │  │
│系│科│      │      │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說明:省屬一級主管機關 (構) 或縣市政府彙轉時,請依序填寫「總
          編號」欄,並將「訓練成績初審結果」欄填寫「及格」或「不
          及格」。
附表三:
年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
│總│等│名│姓│身分證│性│出生│訓練期│訓練│等別類│備│
│編│第│次│名│統一編│別│年月│滿日期│機關│科組  │註│
│號│  │  │  │號    │  │日  │      │    │      │  │
├─┼─┼─┼─┼───┼─┼──┼───┼──┼───┼─┤
│  │  │  │  │      │  │  年│    年│    │    等│  │
│  │  │  │  │      │  │  月│    月│    │  職系│  │
│  │  │  │  │      │  │  日│    日│    │    科│  │
├─┼─┼─┼─┼───┼─┼──┼───┼──┼───┼─┤
│  │  │  │  │      │  │  年│    年│    │    等│  │
│  │  │  │  │      │  │  月│    月│    │  職系│  │
│  │  │  │  │      │  │  日│    日│    │    科│  │
├─┼─┼─┼─┼───┼─┼──┼───┼──┼───┼─┤
│  │  │  │  │      │  │  年│    年│    │    等│  │
│  │  │  │  │      │  │  月│    月│    │  職系│  │
│  │  │  │  │      │  │  日│    日│    │    科│  │
├─┼─┼─┼─┼───┼─┼──┼───┼──┼───┼─┤
│  │  │  │  │      │  │  年│    年│    │    等│  │
│  │  │  │  │      │  │  月│    月│    │  職系│  │
│  │  │  │  │      │  │  日│    日│    │    科│  │
├─┼─┼─┼─┼───┼─┼──┼───┼──┼───┼─┤
│  │  │  │  │      │  │  年│    年│    │    等│  │
│  │  │  │  │      │  │  月│    月│    │  職系│  │
│  │  │  │  │      │  │  日│    日│    │    科│  │
└─┴─┴─┴─┴───┴─┴──┴───┴──┴───┴─┘

第 3 條

分配訓練人員,由各訓練機關指派工作,並派員負責指導。

第 4 條

錄取人員一律分配各該省所屬基層機關訓練,不得請求延期或免除訓練。
但基層機關現職人員報考經錄取者,如報名錄取區與現職服務機關為同一
報名區,且其報考等級及類科與現職相當,並屬同一職系時,得於榜示之
翌日起五日內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檢具證明文件,逕向臺灣省
、福建省政府 (金門、連江縣政府) 申請以現職訓練,並以報到日為訓練
起算時間。

第 5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休假、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分娩假等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事假及病假日數,
應在該年內按訓練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
延長病假六個月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註銷其受訓資格。

第 6 條

受訓人員應占訓練機關編制內實缺,訓練期間並支領與其任用資格相當薪
俸及一切待遇之津貼。乙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支給津
貼,丙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支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
給生活津貼及參加福利互助等;分配在事業機構及學校訓練者,各從其規
定比照相當等級支給津貼,但不予考績。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俸給時:
一、分回原機關以原職訓練者,仍准支原敘級俸及加給。
二、分配至其他機關或改占其他職缺訓練者,仍准支原敘級俸,至其加給
    ,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
    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
    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第 7 條

受訓人員應遵守訓練機關有關規定。

第 8 條

受訓人員因涉刑案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
前項停止訓練人員,經法院確定判決無罪或經判決確定而未構成免職條件
者,准予恢復訓練。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