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轉請國防部依序分配有關 機構訓練。其訓練日期,自分配報到之日起算。 前項訓練分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兩階段,其期間合計六個月,實務訓練為 三個月。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 及格。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實務訓練。 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重行訓練一次;仍不及格 者,註銷受訓資格。
第 6 條
受訓人員應占基層單位編制內實缺。 現役軍人支領原有待遇。 備役人員自接獲錄取通知之日益六,限二個月內周所隸團管區申請辦妥志 願入營手續,再向國防部報到接受分配訓練,逾期未辦妥入營手續報到接 受分配者,註銷受訓資格。訓練期間依入營核敘之軍階支領軍官待遇及眷 補,並參加軍人保險。有關考績依照現役軍官年度考績之規定辦理。 訓練期間,由訓練機構分別填具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表一 、二) ,層報國防部函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 院頒發考試及格證書,並正式分發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