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中華民國依法退除役之軍人,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等應考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考試。
- 2前項所稱退除役之軍人,指具退除役官兵身分,且領有榮譽國民證者。
- 3現役軍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持有權責機關出具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退伍之證明文件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 一、服役十年以上且服滿現役最少年限。
- 二、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經核定有案。
第 5 條
- 1本考試各等別類科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及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 2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 3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 4應考人總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 一、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
- 二、總成績未滿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