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第 2 條
邊區行政人員考試,於蒙古、西藏、青海、西康、新疆分別舉行。但有特 殊情形時,得聯合兩區以上舉行之。 前項所列邊區,得由考試院斟酌情形增減之。
第 3 條
第 4 條
凡籍隸邊區人民,年在二十歲以上,在初級中學畢業或有相當學力者,得 應初級考試。
第 5 條
凡籍隸邊區人民,年在二十五歲以上,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高級考試 : 一、曾經初級考試或普通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委任官或與委任官相當職務三年以上者。 三、曾在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有相當學力者。 四、有專門之著作、發明或技能,經審查合格者。 五、曾從事邊疆教育、文化或公共事業三年以上者。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初級考試、高級考試,各以筆試平均分數百分之八十,面試分數百分之二 十,合計滿六十分者為及格。
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