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特種考試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下列各等: 一、高科技術人員考試分一等考試、二等考試、三等考試。 二、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分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 前項一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二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二 級考試;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等考試,相當於普通 考試。
第 6 條
本考試一等考試採筆試、口試、審查著作或發明方式。二、三、四等考試 採筆試或筆試及實地考試方式。 前項口試、審查著作或發明、實地考試分別依公務人員考試口試規則、著 作發明審查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實地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考試錄取後,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 ,不合格者,不予分配訓練。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除航空駕駛科別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外,其餘科別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一等考試之筆試、口試、審查著作或發明成績各占 總成績百分之五十、二十五、二十五。二、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 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 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但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實地考試成績每科占總 成績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以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前項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或口試、 審查著作或發明、實地考試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 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