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來源為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課徵項目所徵稅額。

第 3 條

  •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優先撥供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必要時撥供支應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社會福利支出。
  • 2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收支預算之編製,稅課收入應全數由財政部編入歲入預算,各受配項目辦理機關就獲配部分編入歲出預算。
  • 3
    各受配項目辦理機關就獲配部分編入歲出預算後,除屬撥補以前年度編列不足數外,應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

第 4 條

依第三條分配運用之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受配機關應研提運用計畫及績效指標,每半年並將收支及運用情形上網公告,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年度結束時,應提報運用績效及成果報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

第 5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