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國語影片符合左列規定者,其影片所有人得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獎勵。但 同一種類影片以不超過四部為限。 一、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之期間內出品者。 二、影片內容能配合國策或具有復興中華文化意義而製作技術精良者。 行政院新聞局得就合於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影片進行甄選。
第 4 條
獎勵種類及數額如左: 一、影片 最佳豦情片一部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紀錄片一部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卡通片一部獎給金馬獎一座。 二、個人 最佳名導演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原著劇本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改編劇本 獎給金馬獎一座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美術設計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服裝設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原作音樂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改編音樂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電影插曲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以具有創造性者為限) 最佳剪輯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最佳錄音一名 獎給金馬獎一座 前項獎勵種類,於評審決定入圍數額時,影片部分,劇情片至多為六部, 紀錄片至多為五部,卡通片至多為三部;個人部分,每一單項至多為三名 ,經審查不足額或不合標弗時,得予從缺,但經評審入圍,則應產生最佳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