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獎勵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所定執行機關 (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政府機 關及學校實施資源回收及規範變賣非公款購置之資源回收物品所得款項 ( 以下簡稱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 之運用,以達垃圾減量目標,特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執行機關辦理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應本專款專用之原則,以代收代付 方式處理,並依下列原則運用: 一、變賣所得款項至少百分之三十回饋於配合資源回收之機關、團體、學 校、村里、社區或其他相關單位。 二、變賣所得款項至多百分之七十作為從事資源回收工作相關人員個人獎 勵金、購置相關機具設備或推動資源回收工作相關業務。但個人每月 所得獎勵金不得超過其薪資總額 (含基本工資、本俸及工作補助費、 勤務津貼或主管加給) 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