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辦理優良地圖評選,並於評選活動開始前二個月公告之。
- 2前項評選種類如下:
- 一、單幅地圖:指將實際地表資訊以所代表之符號繪製之單幅地圖。
- 二、地圖集:指多幅地圖彙集成冊之圖集。
- 三、電子地圖:指將實際地表資訊以所代表之符號採數值方式繪製而成之數值地圖。
- 四、網站地圖:指將電子地圖或影像圖檔建置於網站上,提供使用者查詢或檢視之地圖。
- 五、地球儀:指將實際地表資訊以所代表之符號繪製之地球縮小模型。
第 4 條
- 1參加編印優良地圖評選之自然人、私法人、民間機構或團體,應檢具報名表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日前二年內編印之地圖,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 2前項參與評選之地圖,以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送存中央主管機關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