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之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每筆土地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農業用地證明:每筆土地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每一申請案以核發三份為限。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