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基地,公有房屋,係指國有、省有、市縣有、或鄉鎮有而言。

第 3 條

本辦法對於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減租優待,以現役軍人本人在營期間為準,其期間之計算,自入營之日起至解召或退伍之日止。

第 4 條

  • 1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建築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者,其租金應依約定租額減收百分之三十。
  • 2
    前項減收租金之公有基地、公有房屋,以現役軍人及其家屬自住者為限。

第 5 條

  • 1
    現役軍人或其家屬享受減租優待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證件,逕向出租機關申請之。
  • 2
    出租機關應於每期徵收租金前,將享受減租優待軍人名冊檢送當地役政機關核對。

第 6 條

本辦法第四條減收租額之計算依左列規定:
  • 一、在營期間已達當月十五日以上者按全月計算。
  • 二、在營期間未滿當月十五日者按半月計算。

第 7 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