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本辦法所稱營區在職專班,指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在營區內進修之副學士、學士及碩士教育階段課程。
- 2營區在職專班之課程、授課時數、成績考核及學分計算,應符合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第 3 條
- 1國防部得依所屬各機關及直屬部隊、司令(指揮)部、軍團級或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稱開設單位)之需求,協調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稱招生校院)開設營區在職專班。
- 2開設單位應完成營區在職專班開設規劃,呈報國防部核准後辦理,所須經費由所屬預算項下支應。
- 3招生校院依開設單位之需求,擬訂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計畫及名額,函送國防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