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典
首頁
說明
行政
內政部
役政目
命令
現役軍人進入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優待辦法
條文
沿革
相關法規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之。
第 2 條
歌據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娛樂場所),為優待現役軍人(不包括軍人眷屬)正當娛樂,得予實價五折之優待。
第 3 條
凡穿著便服之現役軍人,持優待券進入公共娛樂場所者,應自動出示身分證明(或補給證)。
第 4 條
凡穿著便服持優待券進入娛樂場所之現役軍人,其未出示身分證明者,應補足全票方得入場。
第 5 條
凡著便服持優待券進入娛樂場所之現役軍人,未出示身分證明強行入場或出示假證明者,劇院管理人員得送交憲警處理。
第 6 條
現役軍人進入公共娛樂場所,除本辦法已規定者外,應遵守一般規定。
第 7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