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之。

第 2 條

歌據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娛樂場所),為優待現役軍人(不包括軍人眷屬)正當娛樂,得予實價五折之優待。

第 3 條

凡穿著便服之現役軍人,持優待券進入公共娛樂場所者,應自動出示身分證明(或補給證)。

第 4 條

凡穿著便服持優待券進入娛樂場所之現役軍人,其未出示身分證明者,應補足全票方得入場。

第 5 條

凡著便服持優待券進入娛樂場所之現役軍人,未出示身分證明強行入場或出示假證明者,劇院管理人員得送交憲警處理。

第 6 條

現役軍人進入公共娛樂場所,除本辦法已規定者外,應遵守一般規定。

第 7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