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為新臺幣,以維持現行法規之適用,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

第 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