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防制空氣污染、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預防、整治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水污染、推動環境教育工作、降低及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以改善生活環境,促進資源永續發展,特設置環境保護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管理機關;其下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環境教育基金及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六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入。
- 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入。
-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入。
-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收入。
- 五、環境教育基金收入。
- 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入。
-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出。
- 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支出。
-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支出。
-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支出。
- 五、環境教育基金支出。
- 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支出。
- 七、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