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申請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通知書應繳納查詢費用,每案依附表收取查詢費。
  • 2
    前項費用之計算,以同地段土地或不同地段而毗連土地為一案之方式計收。

第 3 條

繳費義務人依前條規定繳納費用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