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自本署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以補(捐)助款撥入。但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在此限。
- 二、自本署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撥百分之五撥入。
- 三、基金孳息。
- 四、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 五、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 一、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所列下列事項之支出:
- (一)辦理環境講習。
- (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 (三)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
- (四)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 (五)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 (六)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 (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 (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 (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
- (十)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第 7 條
- 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本署署長及二位副署長為當然委員,並由本署署長兼任召集人及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其餘外部委員由召集人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
- 2前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