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遵守廢棄物清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有關規定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 本辦法之規定予以獎勵: 一、依本法規定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足為楷模者。 二、公共場所全年保持環境整潔,足為楷模者。 三、事業機構全年依照規定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績效優良者。 四、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全年依照規定貯存、清除、處理廢棄 物,績效優良者。 五、推行或參加環境清潔工作,績效優良,或提供改善環境清潔之具體意 見或技術經採納而對環境清潔工作有重大貢獻者。 六、提供廢棄物處理設施、用地,對環境清潔工作有重大頁獻者。 七、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業者依照規定負責回收清除、處理其物品或包 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績效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