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前條委託製造環境用藥,應由委託者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 一、申請表。
- 二、經公證之委託合約書,合約書應載明委託製造之期間。
- 三、委託者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正本及接受委託者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影本。
- 四、加註接受委託製造工廠名稱、地址之標示。
第 5 條
- 1申請分裝環境用藥,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 一、申請表。
- 二、所申請分裝之環境用藥許可證正本。
- 三、分裝工廠所持有與前款許可證相同劑型之製造許可證影本。
- 四、加註分裝工廠名稱、地址及分裝日期之產品標示。
- 2委託他人分裝者,除依前項規定檢具文件外,並應檢具經公證之委託合約書,合約書應載明委託分裝之期間。
第 7 條
- 1環境用藥之調配,應由環境用藥製造業檢具下列文件,逐批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一、申請表。
- 二、與所調配之環境用藥相同劑型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影本。
- 三、調配數量及調配後環境用藥之化學性及物理性資料、有效成分分析檢測報告、毒性檢測報告、藥效(效力)檢測報告、產品標示。
- 2前項第三款有效成分分析檢測、毒性檢測、藥效(效力)檢測、產品標示,準用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十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