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辦理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事項,應收規費之項目如下:
- 一、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展延、變更與授權之審查,及資訊重製或複製。
- 二、產品型式驗證之驗證行政。
- 三、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補(換)發、授權及展延之審查。
- 四、構造規格特殊產品採用適當檢驗方式之審查。
- 五、具結先行放行、展延及變更之審查。
- 六、申請為驗證機構認可之審查及認可。
- 七、產品免申報登錄、免驗證、展延與變更之審查,及資訊重製或複製。
- 2前項各款之費額,如附表。
第 5 條
申請人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向受理機構繳納相關審查費:
- 一、申請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授權予他人使用。
- 二、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補(換)發、授權及展延。
- 三、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
- 四、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具結先行放行、展延及變更。
- 五、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申請產品免申報登錄、免驗證、展延與變更,及資訊重製或複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