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營運計畫之系統設置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下:
- 一、有線廣播電視工程分期設置圖並劃分工程分期區域。
- 二、工程設置預定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表。
- 三、系統工程分期範圍及理由。
第 7 條
營運計畫之財務結構事項,申請人應提出資金來源及其證明文件。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者另應說明財務與信用紀錄及狀況。申請人於其財務計畫中,就最可能之經營環境為假設基礎,提出未來九年之財務規劃,檢附文件如下:
- 一、預估未來九年之損益表。
- 二、預估未來九年之資產負債表。
- 三、預估未來九年之現金流量表。
- 四、預估未來九年之資金運用表。
- 五、預估未來九年之資金來源表。
- 六、財務分析表。
第 8 條
營運計畫之組織架構事項,申請人應依身分別,載明基本資料、組織與人力配置及相關表格。應檢附文件如下:
- 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及股東名冊。
- 二、設立中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名冊或預定認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認股人名冊。
- 三、預估各部門員工編制表。
- 四、員工清冊。
- 五、工程主管履歷表。
- 六、股權結構切結書。
- 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外國人直接、間接持股比例申報表。
- 八、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關係企業申報表。
- 九、工作規則、勞動權益與員工福利。
第 9 條
營運計畫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下:
- 一、頻道內容規劃及頻道規劃表。
- 二、地方頻道。
- 三、公用頻道。
- 四、購物頻道。
- 五、廣告管理與規劃。
- 六、插播式字幕使用控管機制及審核流程規劃。
第 10 條
營運計畫之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下:
- 一、增加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露出比例或相關方案。
- 二、鼓勵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上架或其他優惠機制。
- 三、其他傳播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之具體規劃措施。
第 14 條
營運計畫之系統架構圖、工程技術及設備說明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下:
- 一、申請人申請之經營地區,應建置全數位化有線電視系統,且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規定。
- 二、其如於所申設之經營地區已有市內網路業務經營特許時,應載明二種業務之網路分割及營業區分。
- 三、系統架構圖及其說明。
- 四、系統設計、設置及維運計畫書。
- 五、網路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 六、設備說明,繳交文件如下:
- (一)有線電視系統節目源分析表。
- (二)有線電視系統頭端設備明細表。
- (三)有線電視系統分配線網路設備明細表。
- (四)有線電視系統測試設備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