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申請設立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五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 2石油煉製業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申請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建並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第 11 條
- 1申請變更證照登記事項者,除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外,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及證照費各二千元。
- 2申請變更加油(氣)站或漁船加油站執照登記事項負責人欄,屬同一營業主體且超過二件者,其審查費以二件計收。
- 3申請換發或補發證照者,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每件應繳納證照費二千元。
第 12 條
- 1申請變更設置中加油(氣)站或漁船加油站營業主體、負責人或站名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二千元。
- 2申請變更設置中或經營中加油(氣)站或漁船加油站之平面配置、營運設施或兼營項目,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