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審查費,以新臺幣計算,其費額如下:
  • 一、申請設立乙類調頻廣播電臺或分臺者:每件十五萬元。
  • 二、申請設立甲類調頻廣播電臺者:每件五萬元。

第 3 條

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資料,並於限期內送達者,不另收費。

第 4 條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溢繳外,不得要求退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