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界標按材料分鋼釘界標、銅釘界標、水泥界標及塑膠界標等。
- 2前項鋼釘界標、銅釘界標、水泥界標及塑膠界標之規格如附圖。
- 3前二項界標之材料及規格,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斟酌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實地狀況調整,並報中央地政機關核定。
第 7 條
實施地籍測量時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自備界標埋設之;其界標規格不符合規定者不予施測。
- 一、界址點在建築物或工作物內,其埋設顯有困難者。
- 二、界址點在水溝、池沼、河川、行水區域內、懸崖或絕壁邊緣無法埋設者。
- 三、以明顯之永久性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為界址,其埋設顯有困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