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除第四條所定情形外,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最小及最大興建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養豬設施:種豬每頭五至八平方公尺,肉豬每頭一至三平方公尺。
- 二、養牛設施:乳牛每頭二十五至五十平方公尺,肉牛每頭五至二十五平方公尺。
- 三、養羊設施:乳羊每頭二點五至四點五平方公尺,肉羊每頭二點五至四平方公尺。
- 四、養鹿設施:每頭六點六至十八平方公尺。
- 五、養兔設施:種兔每百隻一百七十至二百平方公尺,肉兔每百隻四十至五十二平方公尺。
- 六、養雞設施:種雞每百隻十五至六十平方公尺,蛋雞每百隻六至三十平方公尺,白色肉雞每百隻六至三十平方公尺,有色肉雞每百隻八至三十平方公尺,放山雞每百隻三十至六十平方公尺。
- 七、養鴨設施:種鴨每百隻五十至一百平方公尺,肉鴨每百隻三十三至五十平方公尺,蛋鴨每百隻三十三至五十平方公尺。
- 八、養鵝設施:種鵝每百隻一百至二百三十三平方公尺,肉鵝每百隻七十至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
- 九、養火雞設施:每百隻八十至三百五十平方公尺。
- 十、養馬設施:每頭二十五至一百平方公尺。
- 十一、養鴕鳥設施:每隻十六平方公尺。
第 4 條
- 1畜舍為密閉式建築者,其依前條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減少百分之二十;畜舍為水簾式建築者,得減少百分之四十。但肉豬之畜舍,其興建面積不得低於每頭零點八平方公尺。
- 2放山雞、鴨、鵝、火雞及鴕鳥之禽舍為密閉式建築者,其依前條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減少百分之二十;為水簾式建築者,得減少百分之四十。
- 3蛋鴨舍以籠架多層飼養者,其依前條或前項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除以籠架層數。籠架層數不得超過三層。
- 4種雞舍、肉雞舍及蛋雞舍採水簾式建築且以籠架多層飼養者,其依前條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除以籠架層數。籠架層數不得超過八層。
- 5採友善式飼養者,其依前條所定最大興建面積,得增加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