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 一、畜禽:指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應於屠宰場進行屠宰之家畜或家禽。
- 二、卸載:指畜禽自運輸工具或容器移出。
- 三、繫留:指畜禽留置於屠宰場特定區域。
- 四、保定:指限制畜禽移動或將畜禽固定。
- 五、致昏:指以機械、電力、化學或其他方式,使畜禽失去知覺。
- 六、放血:指以刀械、器具穿刺畜禽心臟或切斷其主要血管,使血液流出體外。
第 4 條
- 1畜禽於卸載過程及屠宰場內移動時,不得使用暴力、尖銳器物或不當電擊等進行強制驅趕。
- 2個別家畜之驅趕,有使用電擊棒必要時,應將電壓減低至五十伏特以下,並儘量避免連續使用。
- 3對行動不便且具意識之畜禽禁止拖曳,有移動必要時,應使用適當輔助設備。
第 8 條
畜禽之人道致昏方式、適用對象及應注意事項規定如下:
- 一、電擊致昏:適用於豬、羊及家禽,並依其種類調整電擊器適當之電流及電壓。
- 二、撞擊致昏:適用於豬、牛、羊及家禽。畜禽應予以適當保定,並依其種類選擇適當工具及撞擊部位。但不得以人力使用棍、棒等原始工具進行敲擊。
- 三、氣體致昏:適用於豬及家禽,並依其種類調整使用氣體之適當成分及濃度。
- 四、其他致昏方式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