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研究機關(構)或學校遷移疫區物品,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副知疫區當地及實驗、研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一、物品名稱、數量。
- 二、遷移使用目的及期限。
- 三、遷移之方式、包裝、路線、時間及場所。
- 四、使用時之隔離管制計畫(含隔離處所之地址及安全隔離設施)。
- 五、使用期限屆滿時之銷燬方式。
- 2前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個案需要,指定提供其他相關資料。
第 4 條
- 1前條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遷移許可證明後始得遷移,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2申請者應將前項許可證明正本附於遷移物品包裝上。
- 3遷移時若發生疫區物品外洩,申請者應即為適當之處置,並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由主管機關代為處置;其所需費用由申請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