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資料內容如下:
- 一、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等。
- 二、指紋:全部手指指紋平面印、三面印。
- 三、受捺手指有殘缺或傷病等特殊情形之記載。
第 4 條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依下列程序申請建立指紋資料:
- 一、申請者得逕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鑑識課(鑑識中心)、分局偵查隊辦理指紋捺印。
- 二、申請者應繳驗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或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並由受理人員核對其資料無誤後,協助建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資料,移送刑事局建檔。
第 7 條
- 1指紋資料之傳輸、儲存及運用過程,應遵守資訊安全相關規範,確保指紋資料安全,防範不法入侵及資料外洩。
- 2指紋資料應由專責人員管理及維護。
- 3指紋資料與受捺人資料不符時,應立即查明處理。如有錯誤,應於查明後更正受捺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