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獎助,以專利證書中所載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為受領人。 數人共同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應共同受領各該項獎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獎助之獎助金,共同受領人經通知限期協議定分配數額;屆期仍無法協議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人數比例發給之。 依第二項規定共同受領獎狀者,每一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可受領一只;共同受領獎座者,所有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共同受領一座。但實際未持有該獎座者,得自行負擔費用,請求專利專責機關協助複製獎座。
第 7 條
參選發明獎者,以其發明在辦理評選年度之前六年度內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權,且於報名截止日仍為有效者為限。 參選創作獎者,以其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在辦理評選年度之前六年度內取得我國之新型或設計專利權,且於報名截止日仍為有效者為限。 曾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得再行參選一次。但已獲獎者,不得再行參選。
第 8 條
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者,應由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填具報名表,並檢附參選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專利證書及參選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參選創作獎之新型創作人,除前項文件外,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參選者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不合規定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 11 條
為辦理本辦法評選有關事項,專利專責機關得組成國家發明創作獎評選審議會(以下簡稱評選審議會)。 評選審議會置評選委員二十五人至四十人;其主任評選委員,由專利專責機關指派一人兼任之;其餘評選委員,由專利專責機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擔任。 評選委員為無給職;評選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交通費。 評選審議會得依報名參選之標的類別,分設評選小組辦理。 評選作業及有關事項,由評選審議會決議後辦理。
第 15 條
國家發明創作獎之評選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選:評選審議會就參選之書面資料審查評分,提名入圍複選名單。 二、複選:評選審議會得按實際需要就入圍複選名單,實地勘評或由參選者進行簡報說明後,進行複選評分。 三、決選:評選審議會依初選評分占百分之三十及複選評分占百分之七十計算總分,決選得獎者。
第 17 條
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在我國取得專利權後之四年內,參加著名國際發明展獲得金牌、銀牌或銅牌獎之獎項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該參展品之運費、來回機票費用及其他相關經費之補助。 前項經費補助如下: 一、亞洲地區: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二、美洲地區: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三、歐洲地區: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 同一人同時以二以上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參加同一著名國際發明展者,其補助依前項規定辦理;如該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曾獲專利專責機關補助,不得再於同一著名國際發明展申請補助。當年度同一著名國際發明展之申請補助項目曾獲其他單位補助者,僅能就實際支出金額超出該補助金額部分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補助。 第一項之著名國際發明展,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 符合申請第一項之補助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應於參展當年度提出申請補助。申請補助款注意事項、申請表格式、應附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