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鍋爐、汽輪機、氣渦輪機、內燃機、燃料電池設備及其附屬壓力容器與壓力管件所用材料,於最高設計溫度下,應具有化學安全特性及機械強度。
- 2燃料電池設備通過可燃性氣體部分之材料,應為耐火材質並具備耐腐蝕性。但維持氣密之密封構件及熱交換器下游端配管材料,僅需具備阻燃性及耐腐蝕性。
第 6 條
- 1汽輪機、氣渦輪機及內燃機於下列情形之一,應具備結構上之機械強度:
- 一、緊急停止裝置動作時之最大轉速範圍內。
- 二、軸承或軸上可能發生之最大振動範圍內。
- 2前項設備之軸承應能穩定支撐運轉中之負載,且不得發生異常磨損、變形及過熱。
第 10 條
- 1鍋爐應設置飼水裝置,於鍋爐水連續蒸發量設計最大值範圍內,防止鍋爐損傷。飼水裝置應有備援裝置,並能在設備異常、爐內水位或供水流量明顯下降時供水。
- 2鍋爐應設置排水裝置,防止爐內水質、酸鹼值異常而損傷鍋爐。
第 13 條
- 1燃料電池設備設置於室內者,應設置於防火區劃內,並應設置通風設施。
- 2燃料電池設備設置於室外者,其廢氣出口,應距離建物通風進氣口、門窗及其他開口處至少四‧六公尺。
- 3燃料電池設備安裝處周圍若儲存易燃或可燃之液體燃料,應設置適當消防設備。
第 14 條
水輪機或抽蓄用水輪機設置,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一、避免漂流木、垃圾、土砂等流入,造成設備受損。
- 二、承受啟斷負載或發電時之最大水壓。
- 三、承受啟斷負載或發電時之最高轉速。
- 四、承受運轉中之最大振動。
- 五、設置迅速阻斷水流之裝置。
- 六、設置於異常時能自動且迅速停止水輪機之裝置。
第 15 條
風力發電機組之轉子葉片設置,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一、結構能承受設計之最大風壓。
- 二、結構能承受卸載時最大轉速。
- 三、結構能承受運轉中之最大振動。
- 四、防颱措施保護。
- 五、依環境條件選用耐腐蝕之材料及設備。
第 19 條
- 1供給發電機激磁之勵磁機設置,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一、具備自動電壓調整功能,於發電機併網前,能調節發電機輸出之端電壓,於併網後,能調節發電機承擔之無效功率。
- 二、維持同步發電機併聯運轉之穩定。
- 2發電機應設置隔離激磁之磁場開關。
第 20 條
- 1氣渦輪機、內燃機及發電機應設置冷卻系統,提供足夠之散熱能力。
- 2前項氣渦輪機及內燃機之冷卻系統,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一、封閉式循環系統之冷卻水應經水處理以符合設計值。
- 二、送水幫浦應有一套以上之備援系統。
第 21 條
- 1風力發電機組之支撐結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一、承受風力發電機組本身重量、風壓、地震及其他振動或撞擊。
- 二、防範非操作人員輕易攀爬之裝置或措施。
- 2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風力發電機組,應設置雷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