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協助警察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頒給益群警政獎章: 一、協助警察機關辦理警察行政,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協助警察機關組訓民眾,執行警察任務,成績卓著者。 三、協助警察機關緝獲犯內亂、外患罪者。 四、協助警察機關防範制止非法集會、遊行或其他重大治安事件,對維護 社會安寧秩序,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不顧生命危險,搶救他人脫險,保全性命安全者。 六、協助警察機關搶救重大災害,具有重大貢獻者。 七、協助警察機關破獲重大刑事案件者。 八、其他對警政工作具有重大貢獻者。
第 4 條
協助消防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頒給益群消防獎章: 一、協助消防機關辦理消防行政,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協助消防機關組訓民眾,執行消防任務,成績卓著者。 三、不顧生命危險,搶救他人脫險,保全性命安全者。 四、協助消防機關搶救重大災害,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其他對消防工作具有重大貢獻者。
第 5 條
益群警政獎章及益群消防獎章各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 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授三等,並得因功晉等。但頒給外國人者,不受 頒給等次之限制。 同一事蹟已依規定領有獎章者,不再頒給益群獎章。 第一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6 卷 31 期 34~3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