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獎勵協助警察或消防工作有功人士,特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益群獎章分為益群警政獎章及益群消防獎章二種。

第 3 條

協助警察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頒給益群警政獎章:
一、協助警察機關辦理警察行政,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協助警察機關組訓民眾,執行警察任務,成績卓著者。
三、協助警察機關緝獲犯內亂、外患罪者。
四、協助警察機關防範制止非法集會、遊行或其他重大治安事件,對維護
    社會安寧秩序,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不顧生命危險,搶救他人脫險,保全性命安全者。
六、協助警察機關搶救重大災害,具有重大貢獻者。
七、協助警察機關破獲重大刑事案件者。
八、其他對警政工作具有重大貢獻者。

第 4 條

協助消防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頒給益群消防獎章:
一、協助消防機關辦理消防行政,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協助消防機關組訓民眾,執行消防任務,成績卓著者。
三、不顧生命危險,搶救他人脫險,保全性命安全者。
四、協助消防機關搶救重大災害,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其他對消防工作具有重大貢獻者。

第 5 條

益群警政獎章及益群消防獎章各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
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授三等,並得因功晉等。但頒給外國人者,不受
頒給等次之限制。
同一事蹟已依規定領有獎章者,不再頒給益群獎章。
第一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6 卷 31 期 34~36 頁)

第 6 條

益群獎章除由本部逕行頒給外,應由當地警察或消防機關填具請頒益群獎
章事實表層報本部核准後頒發之。
前項請頒益群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6 卷 31 期 37 頁)

第 7 條

益群獎章之頒發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需
要另定之。
 (編      註:附表三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6 卷 31 期 38~39 頁)

第 8 條

符合請頒益群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領受。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